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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8]53號 關于列名企業銷售到保稅區“以產頂進”國產鋼材予以退稅的通知[全文廢止]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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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列名企業銷售到保稅區“以產頂進”國產鋼材予以退稅的通知[全文廢止]財稅字[1998]53號 1998-03-31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加工出口專用鋼材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5號)規定,本文件自2005.7.1日起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鼓勵加工出口產品的企業使用國產鋼材,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經與冶金工業部、外經貿部研究,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列名企業銷售到保稅區內指定公司的用于再銷售給加工貿易企業生產出口產品的國產鋼材實行退稅。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列名企業銷售到保稅區內指定公司的用于頂替進口鋼材加工出口產品的生產用國產鋼材,視同出口按17%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二、對上述用于以產頂進的國產鋼材數量實行指標管理。列名企業應根據購銷合同編制銷售計劃,并向冶金工業部提出鋼材指標申請,由冶金工業部審核匯總后送國家稅務總局核準,抄送財政部。需要追加指標時,由冶金工業部提出追加指標的總額及具體分配情況的申請,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后予以追加指標。同時,列名企業應根據其物流和客戶情況選定保稅區并設立其公司或指定代理公司,提交冶金工業部審核后送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后下發相關省、市國家稅務局執行,同時抄送冶金工業部、海關總署。 銷售計劃和列名企業及保稅區內的指定公司名單每年年初審核一次。 三、銷售到保稅區的上述國產鋼材必須實際運抵保稅區,并按現行保稅區海關管理辦法出口、進口報關手續。 四、上述以產頂進鋼材進入保稅區后,應指定專門倉庫存放,不得與進口貨物混放,要設置專門入出庫的帳冊記錄;上述以產頂進鋼材不允許未經加工從保稅區直接出口、不允許留作區內自用(包括保稅區指定公司的自用鋼材和區內建設用鋼材等),也不得銷售給非加工貿易企業。 五、鋼鐵企業銷售到保稅區的上述國產鋼材先按增值稅的規定征稅,按其不含稅銷售額開具普通發票,并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8號文件的規定實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 中國鋼鐵工貿集團公司和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可采取從23家鋼鐵含稅收購(在確定的指標內),然后再銷售給保稅區代理公司的經營方式,可按本文規定辦理退稅。 六、保稅區內加工貿易企業以上述國產鋼材為原料加工產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環節增值稅。 七、保稅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從保稅區內指定公司購進的上述以產頂進鋼材用于生產加工出口產品的,海關按現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管。如上述以產頂進鋼材或加工成品因故不能出口,需經原審批加工合同的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方可內銷。主管海關憑批準內銷文件辦理轉內銷及補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 八、列名企業銷售的上述國產鋼材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應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并持海關出具的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收、出口收匯核銷單、保稅區內指定公司與加工貿易企業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加工貿易企業的加工貿易批件(復印件)向當地退稅機關辦理退稅。 保稅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從保稅區內購入的上述鋼材加工產品再出口的,其應退稅款的計算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九、對上述以產頂進鋼材,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如未經任何加工生產直接出口的,應先到加工貿易企業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部門按增值稅征稅稅率與一般貿易出口鋼材規定的退稅率之差,補繳其差額部分,出口地海關憑區外加工貿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開具的完稅證明辦理出口驗放手續。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將以產頂進鋼材沒有用于加工生產出口產品、對外銷售以及加工產品未出口的,應全額補征增值稅。 十、列名企業、各保稅區海關及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交享受17%退稅的以產頂進國產鋼材銷售額、進出口額及退稅情況單獨統計,并每半年將匯總資料報冶金工業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抄報財政部。 十一、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退稅的,由有關責任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海關按現行有關稅務、海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件:25家列名企業及保稅區指定公司(或代理公司)名單(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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