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往來內地與港、澳間跨境工作個人雙重征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雇所得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對在港澳稅收居民在內地從事相關活動取得的所得涉及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等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1]。由于在我市從事相關活動的港、澳人員眾多,為準確理解和正確執行該項稅收政策,市局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適用范圍
16號公告僅適用在港澳地區任職、受雇的港澳地區稅收居民或在內地和港澳地區同時任職受雇的港澳地區稅收居民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2]對非港澳稅收居民以及僅在內地任職受雇的港澳稅收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不適用公告規定內容。[3]
二、適用規定和計稅方法
(一)對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在我市任職、受雇期間取得所得,僅就由境內企業或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4]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5]×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
舉例1:某香港個人A先生受派遣來我市從事受雇活動,來穗工作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A先生2012年6月份工資為8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境內公司支付,50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6月4日開始來穗工作至6月30日結束期間,均為周一來穗,周五回香港,周六、周日在香港休息。A先生6月份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受派來穗工作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其在我市任職、受雇期間取得所得,僅就由境內企業或雇主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其6月份在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為16天[6](周一和周五往返當日按半天計算)。
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80000-4800)×35%-5505】×(30000÷80000)×(16÷30)=4163元
(二)對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但不滿一年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其在我市從事受雇活動期間取得的由境內、外企業或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內所得的部分應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香港、澳門稅收居民當期在境內實際停留天數作為標準劃分境內、外收入。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
舉例2:假如上例香港個人A先生來穗工作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時間超過了183天,但預計不滿一年。A先生2012年6月份工資為8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境內公司支付,50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6月4日開始來穗工作至6月30日結束期間,均為周一來穗,周五回香港,周六、周日在香港休息。A先生6月份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在境內停留超過了183天,但不滿一年,其6月份在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為16天(周一和周五往返當日其實際停留天數按半天計算)。
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80000-4800)×35%-5505】×(16÷30)=11101.33元
(三)對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無論其是否在境外兼任職務,仍然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式,即: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四)對僅在境內機構任職、受雇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取得的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仍然按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規定的公式計算其應納稅額。
三、跨期獎金的計稅方法
適用16號公告范圍的港澳稅收居民一次取得的跨多個計稅期間的各種形式的獎金,應在結合有關獎金計稅規定的基礎上,根據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港澳稅收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出全部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額,再根據港澳稅收居民在境內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是否超過183天,選擇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適用公式計算應納稅個人所得稅額。其中在適用上述公式時,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為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期間屬于在境內實際停留的天數;當期公歷天數為365天。
舉例3: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內同時任職的香港稅收居民,2012年6月取得2011年度全年獎380000元,其中由境內公司支付200000元,境外公司支付180000元。其2011年度在內地實際停留時間為210天,A先生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380000÷12=31666.67元,對應適用稅率25%。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80000×25%-1005)×(210÷365)=54079.3元。
如果A先生在2011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均不超過183天,且其2011年度在內地實際停留時間為98天,則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所得稅為:
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380000÷12=31666.67元,對應適用稅率25%。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80000×25%-1005)×(98÷365)×(200000÷380000)=13282.64元。
(二)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其他名目獎金的計稅方法
1.港澳稅收居民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如果該個人在我國境內具有納稅義務并且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滿一個月,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再根據港澳稅收居民在境內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是否超過183天,選擇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適用公式計算應納稅個人所得稅額。但由于納稅人取得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期間的“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與納稅人取得的獎金計稅期間的“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不一致,對納稅人取得獎金與工資薪金合并計算繳納所得稅的適用公式中如何確定“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總局沒有明確。在上級部門明確前,可暫將工資薪金所得額和獎金所得額作為權數,按加權平均法確定,即:
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
【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額 當期獎金所得額)】×(取得工資薪金當月境內實際停留天數÷取得工資薪金當月公歷天數) 【當期獎金所得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額 當期獎金所得額)】×(取得獎金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取得獎金當期公歷天數)
舉例4: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內同時任職的香港稅收居民,2012年6月取得工資薪金20000元,取得第二季度獎金50000元,其中6月份在境內工作時間滿一個月,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26日,第一季度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為75天,假如其在2012年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A先生6月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在我國境內具有納稅義務并且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滿一個月,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境內居住時間超過183天,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期工資薪金和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
其中: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20000÷(20000 50000)】×(26÷30) 【50000÷(20000 50000)】×(75÷91)=0.84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70000-4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0.84=(65200×35%-5505)×0.84=14544.6元
假如上例中A先生在2012年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未超過183天,A先生6月取得的20000元工資薪金中由境內公司支付10000元,取得的50000元一季度獎金中由境內公司支付30000元,問A先生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和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和獎金÷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和獎金總額)=【(70000-4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0.84×【(10000 30000)÷70000】=(65200×35%-5505)×0.84×0.57=8290.42元
2.港澳稅收居民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可先將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再根據港澳稅收居民在境內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是否超過183天,選擇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適用公式計算應納稅個人所得稅額。
舉例5: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內同時任職的香港稅收居民,2012年6月取得工資薪金20000元,取得第二季度獎金50000元,其中6月份在境內工作時間21,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18日,第一季度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為75天,假如其在2012年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A先生6月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可將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同時根據16號公告規定,按當期實際停留天數和當期公歷天數比例進行劃分計算實際應納稅額。
A先生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20000-4800)×25%-1005】×(18÷30)=1677元
A先生當期獎金應納稅額=(當期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歷天數)=【50000×30%-2755】×(75÷91)=10092元
A先生6月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 當期獎金應納稅額=1677 10092=11769元
四、備案管理
港澳稅收居民按16號公告規定享受內地與香港和澳門稅收安排相關待遇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資料包括:
(一)港澳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381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關于香港特區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可按以下程序判定:
1.對于來內地從事受雇活動或提供勞務的香港特區個人,根據其自報居住情況、受雇或從事勞務情況,以及在香港特區所負的納稅義務,并相應查閱其持有的身份證件、回鄉證和派出公司、企業或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開具的證明進行判斷。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正常申報及查證不能確定其是否為香港特區居民;或者來自第三國或地區,確實無從判斷,又申請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待遇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具《關于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由納稅人據此向香港特區政府稅務局申請開具香港特區負有居民納稅義務證明,或將情況報送稅務總局審定。不能提供證明的,不得享受《安排》待遇。
3.澳門特區個人身份證明的判定可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二)境外任職(兼職)證明
1.境內外任職合同和境外單位派遣證明;
2.境外單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資明細表(包括獎金、津貼證明資料)或工資薪金收入證明;
3.境外最近工資薪金收入納稅申報表。
(三)在提交上述備案資料時,港澳稅收居民以前已經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填報或提交的資料相同的,可免予重復填報或提交相關資料。
五、執行時間
16號公告適用于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個人實際取得所得的時間為準,不以所得所屬期為準。
六、征管要求
(一)在省地稅局修訂大集中申報系統前,對符合16號公告的港澳稅收居民應納個人所得稅,各單位可繼續在原系統申報,實際操作中暫將納稅人申報的“當月境內實際停留天數”填列在申報系統中的“當月境內工作天數”,據以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省地稅局修訂大集中申報系統后,按新系統的要求申報。
(二)根據《關于印發〈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務資料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227號)的規定,港澳稅收居民境內工作單位報送上年度本單位工作外籍人員《廣州市外籍人員境內居住和工作時間記錄表》中,增加“境內實際停留天數”一欄(詳見附件)。
附件
廣州市外籍人員境內居住、工作時間和實際停留天數記錄表
(所屬時期: 年度)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報送單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