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9號,以下簡稱《公告》),對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做了詳細規定。
《公告》規定,非居民企業(以下統稱“派遣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對被派遣人員工作結果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和風險,通常考核評估被派遣人員的工作業績,應視為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屬于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企業,且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具有相對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該機構、場所構成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在做出上述判斷時,應結合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一)接收勞務的境內企業(以下統稱“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管理費、服務費性質的款項; (二)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的款項金額超出派遣企業代墊、代付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三)派遣企業并未將接收企業支付的相關費用全部發放給被派遣人員,而是保留了一定數額的款項; (四)派遣企業負擔的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未全額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派遣企業確定被派遣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薪酬標準及其在中國境內的工作地點。
《公告》明確,如果派遣企業僅為在接收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保障其合法股東權益而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包括被派遣人員為派遣企業提供對接收企業投資的有關建議、代表派遣企業參加接收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議等活動,均不因該活動在接收企業營業場所進行而認定為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常設機構。符合上述規定的派遣企業應依法準確計算其取得的所得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如實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相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公告》強調,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派遣行為的稅收管理,重點審核下列與派遣行為有關的資料,以及派遣安排的經濟實質和執行情況,確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一)派遣企業、接收企業和被派遣人員之間的合同協議或約定; (二)派遣企業或接收企業對被派遣人員的管理規定,包括被派遣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考核、風險承擔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三)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款項及相關賬務處理情況,被派遣人員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資料; (四)接收企業是否存在通過抵消交易、放棄債權、關聯交易或其他形式隱蔽性支付與派遣行為相關費用的情形。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判定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境內提供勞務納稅義務的難點在于確定外派人員的工作性質,由于通常情況下,外派人員受非居民企業派遣,與非居民企業的雇傭關系并不解除,在派遣期間主要在境內企業從事管理、技術等方面的工作,因此,在派遣期間外派人員是作為非居民企業雇員為非居民企業提供勞務,還是屬于境內企業雇員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稅企雙方存在較大爭議,如果屬于前者,則非居民企業構成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因此,確定外派人員是否屬于非居民企業的雇員并為非居民企業服務的具體標準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為此,《公告》從對工作結果承擔責任和風險、工作考核評估等方面規定了判定要素。此外,《公告》還解決了如何將派遣行為納入非居民登記申報程序,以及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對外支付開具稅務證明規定相銜接等問題。
畢馬威中國環球跨國企業稅務服務中國區主管合伙人趙希堯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很多跨國企業都經常派遣海外員工來中國臨時任職。19號公告的出臺為這些跨國企業提供了巨大的節稅潛力。之前,中國稅務機關經常認為跨國企業在中國的外派員工構成了前者在中國的機構場所或者常設機構。一旦這樣的認定發生后,跨國企業需要就其在中國的核定利潤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還要為其核定收入繳納5%的營業稅以及其他的附加稅費。從2013年6月1日起,如果跨國企業嚴格按照19號公告的規定對派遣海外員工來中國的安排進行詳細規劃并輔以支持,則很有可能會省下前面所述的稅費。相比之下,如果跨國企業沒有針對19號公告采取應對措施,則很有可能會需要承擔前面所述的各項稅務成本。因此,外國企業能否對19號公告給予足夠的重視并對海外員工來華安排進行相應籌劃準備,對于規避中國稅務風險和有效節稅至關重要。
《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依據本《公告》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