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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稅部門代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告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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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稅部門代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告根據財政部、發改委、水利部《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1]2號)的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0號)已于6月17日頒布。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繳納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代收。具體通知如下: 1、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自2011年8月1日起,按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1%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2、繳納人應按照“三稅”規定的申報期限,在辦理“三稅”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申報繳納事宜。其申報表適用《附加稅(費)納稅申報表》。 3、負有代扣、代收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三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同時負有代扣、代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義務。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2011年07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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