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稅[2014]53號 2014-7-9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59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承擔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見附件1)執行財稅[2013]59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二、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辦理免稅手續時應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1、承擔儲備任務的書面委托合同或取得財政儲備經費、補貼的相關憑證;
2、承擔儲備任務的自用房產、土地的證明材料。
附件:
1、經省政府批準享受有關稅收政策的儲備商品企業名單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