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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住房補貼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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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集團二級公司,最近得到集團批復,擬向200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老員工,按相應標準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向之后參加工作的員工,按月發放住房消費補助。請問: 1、以上兩種若以貨幣形式(打入個人工資卡)發放,員工這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若貨幣形式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何種形式發放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住房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蘇地稅函[2005]219號)明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個人從單位取得的住房補貼,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泰興市人民醫院等單位按當地政府規定發給部分職工的住房補貼,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住房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津地稅所[2006]6號)規定,我市城鎮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照市政府津政發[1999]38號、津政發[2001]59號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向職工發放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97號)規定,根據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建設銀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個人從單位取得的補貼標準內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并入當月工薪計算納稅。 可以看出,各地在執行中是有差異的,上述文件中均沒有將“非貨幣性支付”免稅扣除在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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