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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增值稅的幾個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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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抵扣增值稅的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總的原則是主要針對于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使用期限須在一年以上。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也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等發生的進項稅額,均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有關憑據進行相關進項增值稅的抵扣處理。 但以下情況的固定資產進項增值稅額不得進行抵扣: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等。 機器、機械、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但如果是既用于應稅項目也用于非應稅和免稅項目的,也可以進行抵扣。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資產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納稅人自用消費品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購后銷售的,屬于普通貨物,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必須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動產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管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 二是用于不動產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轉型后,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用于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允許抵扣,只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不允許抵扣。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后續計量過程中,改變用途或非正常損失已抵扣稅額的處理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以及非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資產(因自然災害發生固定資產損失除外,此進項稅額準予抵扣,),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購入汽車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要把握三個要點 財稅[2009]9號解讀: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適用范圍公布 1.國稅函[2009]90號 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2. 小水電可按6%征收率繳增值稅 3.增值稅中簡易征收方法總結 下載: xls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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