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向私人借款的行為屢見不鮮,向個人支付利息也是天經地義,但不少企業以為只要支出了利息,并且取得相應發票,即可稅前扣除,卻忽略了借款利息支出有標準。 稅屋提示—— 1、企業向非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超標部分則不允許扣除。 2、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必須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3、企業與個人須簽訂借款合同和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證明。 4、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十二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興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扣除。 相關政策—— 企業向股東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直接進行扣除? 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分析
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扣除必須關注四個問題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有條件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777號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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