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碭刑初字第00203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71年6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碭山縣,漢族,住碭山縣。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碭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該局變更為取保候審。2014年11月5日被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8月28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年9月5日被碭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碭山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磊,北京市卓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碭檢刑訴(2015)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耀南、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陳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黃某于2010年3月25日以其弟弟黃某的名義注冊成立碭山縣偉杰木業有限公司,同年8月9日該公司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黃某于2012年3月24日經徐某某(另案處理)介紹,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天津桀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虛開稅款數額33995.64元,被桀禹公司用于申報抵扣稅款。黃某得到開票費2000元。
二、2012年7月至12月間,被告人黃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將自己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與徐某某使用,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徐某某為當涂縣天鴻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56份,虛開稅款數額846108.36元。后該56份發票被變造后,被當涂縣天鴻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用于申報抵扣稅款。徐某某因此付給黃某2萬元開票費。案發后黃某將此款退還徐某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同時認為被告人黃某具有自首情節,請求定罪處罰。
被告人黃某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未作辯解。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起訴書指控的第二起犯罪系徐某某所為,應由徐承擔責任;黃某系初犯、偶犯并具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悔罪,建議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黃某以其弟弟黃某的名義注冊成立碭山縣偉杰木業有限公司,同年8月9日該公司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黃某經徐某某(另案處理,在逃)介紹,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天津桀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虛開稅款數額33995.64元,被天津桀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用于申報抵扣稅款,黃某收取徐某某付開票費2000元。2012年7月至12月間,被告人黃某將自己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與徐某某使用,致使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徐某某為當涂縣天鴻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56份,虛開稅款數額846108.36元。該56份發票在發票號碼、票面金額、納稅人識別號未改變,只是銷貨人及貨物名稱改變的情況下,被當涂縣天鴻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用于申報抵扣稅款。黃某收取徐某某付開票費2萬元。案發后黃某將2萬元退還徐某某。
另查明: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黃某主動到碭山縣公安局周寨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退繳非法所得2000元。
審理中,被告人黃某的親屬代為退繳涉案款25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出示、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一、書證
(一)“碭山縣偉杰木業有限公司”的注冊信息、稅務登記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該企業工商注冊成立時間、股東、驗資情況等基本信息。
(二)天津市寧河縣國家稅務局第三稅務所出具的天津桀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認證抵扣信息及該公司稅務登記表,證明碭山縣偉杰木業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桀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開具的2張增值稅發票已被認證抵扣,桀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稅務登記的基本信息。
(三)當涂縣國家稅務局出具的抵扣證明及明細,證實與碭山縣偉杰木業有限公司開具的納稅人識別號、發票號、票面金額、稅款數額信息一致,購、銷人及貨物品名不相符的5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當涂縣天鴻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申報抵扣稅款。
(四)碭山縣國家稅務局西南門稅務分局出具的證明及完稅證,證實碭山縣偉杰木業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至12月共計向碭山縣國家稅務局繳納增值稅109540.08元。
(五)現金存款憑證,證明2013年10月14日黃某退繳非法所得2000元。
(六)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黃某的個人身份信息。
(七)歸案經過、碭山縣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出具的證明,證實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黃某主動到碭山縣公安局周寨派出所投案。
(八)天津市公安局經濟偵查總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天津桀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已注銷,該公司賬簿資料因公司相關財務人員逃跑而無法查找。
(九)公安部電文,證明公安部發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核查天津桀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十)碭山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碭山縣偉杰木業有限公司開票信息,證明碭山縣偉杰木業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4日向購方稅號為120221583285633的天津桀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出具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2012年7月至12月間向購方稅號為340521678940813的當涂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出具5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證人證言
(一)畢某某證明,其在碭山縣國家稅務局工作,任安徽信達稅務師事務所芒碭分部主任,該所為碭山縣周寨鎮四十余家小型木業公司代理做賬,“閣新公司”、“偉杰公司”到周寨鎮上的辦公地點開具發票業務,大都是徐某某辦理的。
(二)徐某某證明,碭山縣偉杰木業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黃某,是以黃某弟弟黃某的名字辦理的企業登記。2012年經一自稱劉明的男子聯系,他用偉杰公司、閣新公司的增值稅發票向當涂縣一公司虛開了幾十份票據。劉明付給他開票費約80萬元。事后給了黃某、李新閣一部分錢。
偉杰木業公司是張老家工業園區木業協會的會員,這家公司的增值稅發票用量少,他對該公司負責人黃某講過“你公司用不著的票我就用了,稅我交,然后每張票給你幾百元補償費”,黃某表示同意。因他是木業協會會長,所以他用偉杰公司的納稅人識別號去開票,會計人員都會正常給開。
(三)趙某某證明,2012年3月至2013年11月其在安徽信達稅務師事務所周寨分部上班,負責為事務所代管賬目的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開票的信息其無法核實。
(四)黃某證明,碭山縣偉杰木業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是其哥黃某,黃某用其身份證辦理注冊的企業登記。
三、被告人黃某供述的犯罪事實與經過,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并與上述證據相吻合。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自己為他人虛開或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與他人虛開數額巨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存在,罪名成立。沒有真實貨物交易情況下,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部門繳納的稅款應予扣減損失額。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起訴書指控的第二起事實不應計入黃某的犯罪數額的意見,經查,徐某某使用黃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承諾給予黃某好處費,事后黃某收取了好處費,有兩人的供述相互印證,被告人黃某違反相關規定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與他人使用,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辯護人此節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案發后,被告人黃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歸案后積極退贓,其家人代為退繳涉案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此節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碭山縣司法局經評估出具了對被告人黃某可以適用緩刑實行社區矯正的意見書。根據被告人黃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違法所得二千元、涉案款二十五萬元予以追繳(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邵長穩
審 判 員 張 超
人民陪審員 徐素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冬
附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