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稅函[2003]205號 2003.6.2樂山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民營企業資產評估增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樂市地稅發[2003]48號)收悉。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批復如下:
凡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含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評估增值的資產,通過資本公積轉增個人實體資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稅款在實施轉增后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代繳。
相關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川地稅函[2003]20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