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稅的抵免法,指為了消除國際間的重復征稅,本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用在國外繳納的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從而實際征收的稅款只為該居民應納本國稅款與已納外國稅款的差額。境外稅收抵免是一項難度大、較復雜的所得稅業務,本文通過案例,歸納境外所得抵免的計算過程。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的區別 境外所得稅抵免的方法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指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主要適用于企業就來源于境外的營業利潤所得在境外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及就來源于或發生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繳的所得稅。 間接抵免,指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適用范圍為居民企業從其符合財稅〔2009〕125號規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 案例解析 中國一家跨國公司A,在乙國設B公司,為子公司。B在丙國設C公司,為B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各擁有下一附屬公司50%的股權,其余50%為所在國股東擁有;2012年度A、B、C公司國內稅前所得分別為1000萬元、600萬元和400萬元;中國、乙國、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分別為25%、24%和20%,三家公司當年稅后利潤一半用于分派股利。乙國、丙國對本國居民納稅人支付給母公司股利征收10%的預提稅。試計算A、B、C公司各自應納稅額及外國稅收抵免額? 分析境外公司控股層級及比例是否符合現行稅收抵免政策文件規定 本案例中,A公司擁有B公司50%股權,B公司擁有C公司50%股權,采用“乘法”計算,即A公司擁有C公司25%股權,超過20%,控股層級2級,符合相關文件規定。
計算步驟 1.計算C公司在丙國應納稅額=400×20%=80(萬元); 2.計算C公司的稅后利潤=400-80=320(萬元); 3.計算C公司稅后利潤對其股東B公司的分配額=320×50%×50%=80(萬元); 4.計算C公司當年所納稅款當中屬于由B公司間接負擔的數額=(80+0)×80÷320=20(萬元); 5.計算B公司在乙國的應納稅所得總額=600+80÷(1-20%)=700(萬元),即B公司在乙國取得境內所得600萬元,境外所得100萬元; 6.計算B公司應納所得稅總額=700×24%=168(萬元); 7.計算B公司抵免限額=168×100÷700=24(萬元); 8.計算B公司就獲得的股利80萬元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額=80×10%+20=28(萬元); 9.比較第7步和第8步金額大小確定可抵免金額=24(萬元); 10.計算B公司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稅額=168-24=144(萬元); 11.計算B公司就利潤及投資收益繳納的所得稅額=144+8=152(萬元); 12.計算B公司稅后利潤額=600+80-152=528(萬元); 13.計算B公司稅后利潤分配額=528×50%×50%=132(萬元); 14.計算B公司所納稅款當中屬于由A公司負擔的數額=(152+20)×132÷528=43(萬元); 15.計算A公司的應納稅所得總額=1000+132÷(1-24%)=1173.68(萬元),即境內所得1000萬元,境外所得173.68萬元; 16.計算A公司應納所得稅總額=1173.68×25%=293.42(萬元); 17.計算A公司抵免限額=293.42×173.68÷1173.68=43.42(萬元); 18.計算A公司就獲得的股利132萬元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額=132×10%+43=56.2(萬元); 19.比較第17步和第18步金額大小確定可抵免金額=43.42(萬元); 20.計算A公司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稅額=293.42-43.42=2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