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聯合主辦的“2014中國稅法論壇暨第三屆中國稅務律師和注冊稅務師論壇”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舉行,本屆論壇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稅收征管法修訂·開啟稅法服務的新時代”為主題。
中國稅務報社總編輯劉佐在本次論壇上發言,他表示,已有的稅法也需要繼續完善,并不是說那些沒有立法的要完善,已經立法的也要完善。
以下為發言實錄:
完善稅制首先要完善我們的憲法,完善憲法沒有問題,從這些年來看中共中央、國務院對于法治、對于稅收的法治是越來越成一個很高度的重視狀態,遠的不說,從2012年通過的十一五規劃綱要,去年通過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今年通過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大家看得很清楚,不用一一展開復述。
這些東西是我們完善稅收法治的重要的依據,或者說是法律依據。特別是根據剛剛通過的四中全會決定,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我首先想到的是我們應該完善我們的憲法當中有關稅收的內容。
各國憲法的匯編,收集了193個國家現行憲法,我專門看有關稅收法定的規定,發現一個共同的規律,絕大多數國家,基本都有稅收法定內容。比如美國、日本、法國、俄羅斯等等。這是國際的情況,我們看國內,中國的憲法歷史并不長,我們看看清末的憲法大綱,看看民國時期的幾部典型的憲法,或者具有憲法性質的文獻,都可以看到稅收法定的規定。非常遺憾,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后,9月通過的共同綱領到五四憲法,七五憲法等等,以及后來的憲法修訂,都沒有稅收法定的內容。這是非常遺憾的,我認為下一步我們應該在下一輪憲法修改時,把稅收法定的原則寫進去。實際上我們正在修訂的立法法已經有這方面的內容,稍加改造是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現實情況的。
第二個觀點,怎么樣在憲法中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除了寫進去之外,還有一些實質的內容。比如我們現在是分稅制的財政體系,對于稅收應該是分級,有人說稅收法定就是要把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有一定道理,是不是都要上升為法律,我持不同的看法。因為全國性的稅收,比如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應該由全國人大立法,如果房地產稅等等小稅種有必要拿到全國人大立法嗎?地方不行嗎?我認為不一定,這是需要考慮的。
第三,權利和義務的問題,我們現在在現行憲法56條規定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也有若干的權利。這是不完整的,不僅公民有,法人和組織也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權利和義務要有一個對等,不能光講義務,很多人說收了這么多稅干了什么?有沒有方法可以監督一下,這些意見都是很尖銳的,我認為很有道理,沒有監督的權利恐怕要出問題。為什么出現那么多腐敗,這都有關系,沒有監督。
最后,要有一些配套的措施。光有稅收法定還不行,不僅是稅收法定而且應該有財政法定,除了收入以外,支出也應該法定,這是對的。不管怎么說,財政收入里稅收的主體地位應該予以肯定,這在預算法有表述,但是我認為在憲法里應該有更明確的表述。類似的還有預算法的一些要點,審計法的一些要點,都應該挪到憲法,這是保證的必要條件,相輔相成的。沒有預算何談稅收,沒有審計能行嗎?不行。所以我認為這些都是必要的。
第三個觀點,怎么樣具體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除了憲法里要寫上法定以外,還有一些做法。我認為需要分類處理,除了地方和中央有別,還有幾個事情:凡是條件比較成熟的可以先立法,比如據我看,現在十八個稅種里,關稅自從入市以后比較成熟,修改也比較少,沒有什么太多的修改,這種情況下是不是關稅可以先行立法?我認為有可能。有些稅種正在改革,改革沒有完成,先不要急,比如我們現在正在搞消費稅的改革,擴大征稅范圍等等,沒有搞完弄一個消費稅法不現實。加快改革步伐,改革基本完成之后制訂消費稅法比較合適。
還處于改革過程中,情況還比較復雜的,比如說現在進行了營改增,今天已經是12月27號了,明年一月一號能不能出臺新的措施,現在有關方面沒有透露任何信息,根據大家的常識判斷,幾乎不太可能。為什么?因為今天發文件,明天還是星期天,下周只有三個工作日,還要調試軟件,稅務機關準備工作根本來不及。我認為可能性不太。這就給大家留下一個疑團,2015年是十二五規劃最后一年,本來是要完成的,這么多東西做不做,怎么做?大家都在打問號。還有很多事情,現在還不得而知,大家很關心,也很著急,這樣的事情馬上去立法,怎么可能?不可能。但是一定要加快改革,應該盡快的按期的完成,不要再拖了。全世界各國搞增值稅沒有這么復雜的,拖拖拉拉的,恐怕是有問題的。
我們已有的稅法也需要繼續完善,并不是說那些沒有立法的要完善,已經立法的也要完善。比如個人所得稅法大家都認為不合理,要修改要完善。征管法前面很多專家和學者也都發表了意見,我認為也是千瘡百孔。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還是技術上,都會發生很大的變化,不改不行,小改也不行,一定要大改。現在的理論指導,現在的技術支撐,現代人的素質解決問題,而不是修改幾個條款,增加一些內容,刪除一些內容,改幾個錯別字。
最后,除了我們所說的稅法以外,和其他的法律是有相互關系的,應該有一個聯動或交互,比如憲法里做了一些修改,相關的法律也要修改。舉個例子,1988年修改憲法,確定私營經濟的合法性,有憲法依據。比如正在搞營改增,營改增改了以后,并不是兩個稅種的簡單合并,涉及到很多問題,比如很多技術問題,企業的會計問題,財務問題,成本核算問題,相關法律法規都需要修改。改了以后,相關制度不改能行嗎?反過來說,如果說憲法和其他法律里涉及到稅收的調整了,稅收也應該修改,比如說在刑法里已經取消了偷稅罪,但是現在是逃避繳納稅款,我們媒體經常碰到問題,不知道是應該用偷稅最還是逃避繳納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