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個人所得稅作為所得稅的一種,必須遵循可稅性的原理,對于應稅額的確認,應堅持“無收益,無稅收”、“課征稅源不傷稅本”等基本原則。因此,就必須以納稅人的凈收益為課稅對象,課稅后不能過多影響納稅人的生活水平;對于扣減項目應有充分考慮,該扣減的一定要保證扣減。
簡而言之,由于近年來二手房交易中越來越多的房屋的原值相對容易確定,按稅法要求的方法征稅變得更可行。而為控制一些城市房價仍持續上漲,管理者也希望通過增加稅費來冷卻市場。稅法中又已有規定,只需以落實名義即可實行下去。因此,上述新提出的20%的稅率只是對稅法的落實。
從政策能得到平穩推進和落實的角度考慮,最好的方式是政策出臺時能同時推出較為完備的配套細則。而現在的情況是,預期不明確助推了市場的激烈反應,因為大家覺得以后要繳納的稅款會大幅度增加。
要削減諸多負面效應,就應該明確征繳的詳細方式,讓民眾認識到確實只對個人真正的凈收益收稅,而且額度并不如之前猜測的那么巨大。應繳稅額等于應稅所得額乘以稅率,在稅率通過立法確定的情況下,更多需要考慮的是如何合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以避免擴大征稅面,傷及無辜。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個人所得種類有十一類。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方式分三類,一類是所得全部,如利息股息等;第二類是所得扣除成本費用或指定額度,如工資薪金目前的扣除標準為3500元;財產轉讓是最特殊的一類,它在扣減合理費用外還需要扣減財產原值,原值如何確定才是新征稅方式的最關鍵問題。
最簡單的,或者從字面上來理解,原值就是轉讓者在最初購買房子時所付的價款。如果按此理解簡單計算,就是當前的轉讓所得減去當時購房的價款再減去相關裝修和稅費等,就是應稅所得額。一般來說,二手房交易不論是轉讓自有住房還是純粹投資,其轉手周期至少有兩三年。如果其間物價平穩,直接扣除原值,各方意見不大。但是如果在持有期間物價飛漲,買房子是為了抵抗物價上漲帶來的貨幣貶值,那么按原值扣減就可能有損公平。舉個例子,80萬元買房,支出各種裝修、稅費20萬元,物價很穩定,假設通脹率為1%,三年后轉手賣了120萬元,依20%所得稅率計算,扣除個稅(4萬元)后,剩下116萬的實際購買力上比當年的100萬元還是要高。而如果物價很不穩定,通脹率每年20%,三年后就算賣了180萬元,稅后只剩164萬元,其真實購買力比當年的100萬元還低。如果再考慮其他要繳納的稅費,個人財產損失更大。
以上舉例所用數據未必符合真實情況,但也可得到一些結論,簡單來說是:在高通脹條件下,在一些房價上漲不快的城市,賣房者按購買力計算的財富反而會縮水。這無疑與“無收益,無稅收”的原則相違背,變成了“無收益,也納稅”。
現實的情況是,與房地產調控同步的恰恰是較高的通脹水平。應該說,除了2009年之外,現實世界民眾體驗到的通脹率都不低。這階段買房子,謀求自己資產保值的人不在少數。此時課稅,不管是落實稅法還是著眼于調控,都應認識到并非所有賣房子的人都是投機者,有更大比例的人可能只是在高通脹下為尋找一個最穩妥的保值手段而來買賣房產的。
這樣就談到了另一個問題,通脹和房價高漲是怎么來的。一般認為,根本原因還是我國貨幣發行速度過快。當前已接近100萬億元的廣義貨幣供應量(M2)余額,其絕對數量和增長速度超過了國內生產總值及其增速,貨幣發行的高速增長在滿足實體經濟需要之余,更多余的部分需要尋找投資渠道。問題是在中國,低端產品市場都已經過飽和,或者說產能高度過剩,而一些重要領域受政策限制不讓進入,比如電力、電信、石油等行業。此外,反映貧富差距的基尼系數較高。由于收入分配高度不均衡,少數人掌握了大量財富的同時也掌握了最便捷的融資方式,他們在需要尋找投資方向,這時候房產是最佳選擇。由于貨幣巨量投放和通脹壓力的存在,民眾對于資產估值上漲有預期,都不約而同采取買賣房產的行為來保護自己的財富。
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貨幣供應過快增長,不能更公平地分配財富,破除壟斷,拓展投資渠道,民眾投資房產以求財產保值的行為就不會逆轉。
從宏觀上講,還是要從貨幣、分配、壟斷等方面著手。具體到新的征稅方式的落實上,非要執行的話,也至少應在原值的估算上充分考慮通脹因素,對交易者規避通脹的所得部分予以豁免,真正征收凈收益部分。這樣做既容易得到理解,又能降低征稅額,容易與之前的方式銜接,容易被接受而落實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