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2006年發生股權投資損失,主管稅務機關已經確認,因沒有對應的股權轉讓所得和投資收益,在當年匯算清繳時就沒能直接在稅前扣除。公司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6號公告)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應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這項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上述公司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