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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口浪尖”上,購物卡的是是非非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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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共同推出國辦發[2011]25號《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該法案將于2011年6月1日起執行。該意見規范商業預付卡的發行和購買,是防范利用商業預付卡洗錢、套現、偷逃稅款以及行賄受賄的有效途徑,必須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大執法力度:一是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對于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二是實施商業預付卡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三是實行商業預付卡限額發行制度。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只要購物卡存在,在當前環境與體系下,是很難規避所要避免的問題,只是金額不會較原來如此規模或者金額大的離譜的存。中國人民銀行對購物卡的定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購物卡性質認定的函 (銀辦函[2000]519號 2000.7.5)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辦公室《關于購物卡性質認定的請示》(上海銀辦[2000]217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9條、《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禁止印制、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代幣票券”一般應具備以下幾個要素: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額;二是無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時間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三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和流通,可購買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記名、不掛失。 請示中反映的廈門個別商場發售的“購物卡”,性質上應屬“代幣票券”。 此復。稅收中各地對購物卡(預付卡)的稅收擴大應用——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零售商場出售購物卡有關問題的通知 大國稅發[2001]第13號 2001年2月2日 各分局、各市(縣)國稅局: 近期發現,零售商場出售購物卡在發票開具上存在一定問題,為加強對零售商場出售購物卡的稅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發票開具的要求 零售商場在出售購物卡時,貨物尚未發出,不得先開具發票,應開具收款收據,作為往來帳簿的記帳憑證。待消費者持卡實際消費時,再根據出售貨物的有關項目填開發票。堅決杜絕出售同一種貨物兩次開具發票問題。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零售商場出售購物卡后,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消費者持卡實際消費時商場貨物發出的當天。 貨款按上述第一條規定要求,即在出售購物卡時貨物尚未發出、提前開具發票的,屬虛開發票行為。中翰稅務注:這一規定顯然在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被無情的從原則上抹掉,“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成為征管中對增值稅立法原則的打破,也屬無奈之舉。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各類購物卡、購物券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大地稅函[2001]第4號 2001年4月2日 各分局,各區市縣地稅局,開發區、保稅區財稅局: 近年來我市部分企事業單位在節假日或各種活動中向各類商家購買各種形式的購物卡、購物券,主要用于向本單位職工或外單位有關人員贈送。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向個人支付所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企事業單位應于向個人發放購物卡、購物券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現就有關征稅事項明確如下: 一、企事業單位購買的各種形式的購物卡、購物券用一向本單位職工發放的,其購物卡、購物券的價值應視情況分別計入該職工的當月工資、薪金收入或作為一次性獎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向外單位有關人員贈送的,應按照國稅發[2000]57號文件規定,按“其他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并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三、各有關基層局應于4月15日前對所管的商業單位發售和各種形式的購物卡、購物券情況進行調查,對購買購物卡、購物券單位就填列《出售各類購物卡、購物券情況調查表》并上報市局。市局根據各基層局的征管范圍,將企業購買購物卡、購物券的情況通知相關基層局。各基層局應于8月15日前對這些企業進行專項清理,并于8月末前將清理情況報送市局個人所得稅處。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購物卡取得的銷售收入確定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批復 京國稅函[2006]569號 2006年10月11日 直屬稅務分局: 你局《關于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購物卡取得的銷售收入如何確定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直[2006]2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各種類型的購物卡,同時收取貨款并開具貨物銷售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行為,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征收增值稅。中翰稅務注:北京局的觀點,在新增值稅暫行條例更新之前,認為購物卡是一種直接收款的銷售貨物行為,感覺有所曲解購物卡的功能,此時根本無法預知所購物品,也無法說明所購之物是暫存于商場庫房,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商場關門的話,仍需要退回客戶的預付款項的存在。因此判斷為預收貨款的銷售行為更為合適,如大連國稅的判斷依據。后續各地規定的所謂直接收款銷售行為,也是一種控制稅收的無奈行為,但顯然與銷售行為本身實質不符。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購物卡[券]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浙國稅函[2009]75號 2009.9.2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關于納稅人以銷售購物卡(券)方式銷售貨物行為應如何征收增值稅的問題。為加強對此種銷售行為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納稅人以銷售購物卡(券)方式銷售貨物的,應界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銷售結算方式,即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在銷售購物卡(券)并收取貨款同時(不論是否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購物卡(券)應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按17%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購物卡(券)在本單位消費購買商品的,可對卡消費部分按17%增值稅稅率沖減銷項稅額,同時對其實際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購物卡(券)應在納稅義務發生時直接按其適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購物卡(券)在本單位消費購買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稅。 三、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的,對于變化前已售的購物卡(券),持有人再來本單位消費購買商品的,應對卡(券)消費金額按變動后納稅人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直接征收增值稅,不得對變化前已征稅款作任何調整。 各主管國稅機關應督促有銷售購物卡(券)行為的納稅人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對于此文件下發之前有銷售購物卡(券)未及時確認銷售收入的,應按此規定確認銷售收入。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冀國稅函[2009]247號 2009.7.10各市國家稅務局: 近據部分地區反映,企業以銷售購物卡、買一贈一等方式銷售貨物的行為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現行規定不夠明確,不同地區間政策執行不一致。經研究,現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企業以銷售購物卡方式銷售貨物的,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在銷售購物卡并收取貨款的同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二、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購物積分等方式組合銷售貨物的,對于主貨物和贈品(返券商品、積分商品,下同)不開發票的,就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征收增值稅。對于主貨物與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的,或者分別開具發票的,應按發票注明的合計金額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貨款的當天。企業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三、對于企業采取進店有禮等活動無償贈送的禮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四、對2009年6月30日以前,有上述銷售行為的企業且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主管稅務機關要督促其進行自查自糾。自查自糾工作應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自2009年7月1日起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 購物卡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第三方支付”的交織,讓購物卡的稅收處理行為更為復雜由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購物卡,可能將在公司所屬的集團公司關聯方消費,此時是作為再銷售行為還是代收款行為(是否需要具有第三方支付的牌照,值得關注),仍未明確。目前較多熱衷于此業務的企業,還包括個人,如走在行街頭,常會聽到“有卡沒”,“收卡”,細一聽,是打折收購物卡的,其背后的利益鏈已然形成,是發卡機構牽涉其中,還是僅僅收卡為別人刷卡,掙取點費一樣簡單,看來新事物的出現,有人喜歡,也有憂(監管部門的管理手段)。而稅務機關如果只是簡單的認為,反正最終有人繳稅,沒有漏稅,也是對稅法的不尊重,特別是對納稅主體、是否存在虛開發票行為的判斷上。 稅屋補充相關政策法規——年終購物卡相關財稅處理政策分析 商場返利券促銷的會計處理和納稅籌劃思路分析 購物券消費能否索取發票問題 商場返利券促銷的會計處理和稅務籌劃 購物券銷售需承擔納稅風險 購物卡財稅政策分析 超市購物卡稅收風險問題探析與思考 超市購物券銷售收入究竟何時確認問題 新地稅函[2002]397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星級酒店會員卡、消費卡征收營業稅問題 國稅函[2004]1032號 關于有價消費卡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深國稅函[2007]196號 深圳市國稅局關于價值型提貨憑證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函[2008]10號 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 皖地稅函[2008]210號 安徽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廈國稅函[2008]127號 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國辦發[2011]25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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