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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帳損失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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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發生的超過三年的壞帳損失,稅前扣除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因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三)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六)債權人債務重組協議、法院判決、國有企業債轉股批準文件; (七)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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