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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政策解讀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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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稅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答:主要有: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2、契稅的征管體制有何變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落實地方財政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的通知》(財稅〔2009〕37號)精神,經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契稅的征管職能由地方財政部門劃轉至地方稅務部門。 3、契稅從何時起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答:經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蘇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認真做好地方財政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97號),契稅于2010年4月1日起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4、什么是契稅? 答: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5、契稅有哪些特點? 答;契稅除具有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三個特點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第一、土地、房屋權屬每轉移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稅;第二、契稅由承受房屋、土地權屬的一方繳納。 6、 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答: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即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方。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個人是指個體經營戶及其他個人。不論法人、自然人,不分所有制性質,不論內資、外資,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只要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都是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征稅范圍: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②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抵債,以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或贈與征稅。 7、契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基本規定? 答: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⑵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⑶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權屬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⑷ 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抵債、以無形資產方式、獲獎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⑸ 以劃拔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全部土地收益。 以上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8、江蘇省的契稅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省契稅稅率幾經調整,沿革如下: ⑴《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契稅的稅率為3%-5%”,《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第五條規定:“江蘇省契稅統一執行4%的稅率”。 ⑵ 1999年8月1日以后個人購買和交換自用普通住宅,暫時減半征收契稅,即暫按2%征收。 ⑶ 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統一下調到1%。 ⑷ 2009年1月1日起,契稅稅率由4%調整為3%,其中個人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 9、如何計算應繳納的契稅? 答: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10、契稅的納稅環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 答:納稅環節: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之后,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之前。 根據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未繳納契稅的不予辦證。簡稱"先稅后證"制度。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等憑證)的當天。 納稅期限: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1、契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免征。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出售的公有住房,且面積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的,免征;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3)因遭受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給予減征或免征。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免征;超出部分,納稅確有困難的,給予減征或免征。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 (6)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館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7)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12、納稅人不按期申報繳納契稅,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的,征收機關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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