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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新政策解讀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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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開始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答:主要有:1985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1986年開始實施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生產卷煙的單位征收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2、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對象有何變化?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和《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明電[1994]23號)的規定,對外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及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 3、哪些外資企業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的規定,對外資企業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境外企業和個人在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但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由扣繳義務人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4、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稅范圍是? 答: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5、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有哪些規定?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的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蘇地稅發[2005]151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增值稅后,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按國稅機關正常審核出具的《生產企業出口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上注明的“免抵稅額”、《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建議調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稅額、國稅機關審核出具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補征稅通知單》上注明的“應補增值稅”稅額確定,申報繳納期限為國稅部門審核批準的次月10日(含10日,遇節假日順延)之前。 6、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85]財稅字第143號)規定,關于市區、縣城、建制鎮的范圍,應按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對以下兩種情況,可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1)由受托方代扣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7、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率是如何規定的? 教育費附加目前統一按3%的比率征收。 8、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哪些減免稅規定?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減同免。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營業稅 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的規定,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9、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地點有何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地點,原則上與“三稅”規定相一致。 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均由取得業務收入的核算單位在當地繳納。 10、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有何規定?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介紹 一、 納稅人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人,都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的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 扣繳義務人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代扣“三稅”的同時,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境外納稅人在12月1日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但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由扣繳義務人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 征稅范圍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四、 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三稅”同時繳納。 對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五、 稅率(征收率)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關于市區、縣城、建制鎮的范圍,應按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對以下兩種情況,可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1、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率為3%。 六、減免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與“三稅”同減同免。對由于減免“三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七、納稅地點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地點,原則上與“三稅”規定相一致。 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均由取得業務收入的核算單位在當地繳納。 八、征收管理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三稅”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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