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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4]41號 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60%征收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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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60%征收的通知[全文廢止] 發文日期: 1994-06-18 發文字號:財稅字[1994]41號 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6號,本文自2003.01.30起停止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不發西藏),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含原省會所在地計劃單列市): 鑒于實行新稅制后鐵礦石的流轉稅、資源稅負擔上升較大,即使適當提高鐵礦石價格,獨立礦山仍難以承受。為支持獨立鐵礦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對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40%,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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