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普通發票管理方案 一、普通發票的種類、規格及適用范圍
此次“營改增”試點工作,我市普通發票采用平穩過渡的方式銜接。“營改增”納稅人普通發票使用情況為:交通運輸業可按規定分別使用《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浙江省寧波市公路交通汽車客票》;部分現代服務業可按規定分別使用《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和《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對有特殊需求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印制冠名發票。具體情況如下:
(一)新增的國稅統一發票
1.通用機打(四聯)發票(規格241×177.8mm)。適用于國際海運、國際貨代、船舶代理、報關代理業務。
2.通用機打(三聯)發票(規格241×177.8mm)。適用于貨物運輸業務。
3.通用卷式機打(單聯)發票(規格44×127mm)。適用于客運出租汽車運輸業務。
4.通用定額發票(規格175×77mm)。適用于需用定額發票的業務(種類有:定額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及客運出租汽車燃油費收取業務(種類有:燃油費定額1元、2元)。
5.公路交通汽車客票(規格40×95mm)。適用于公路交通汽車客運業務(種類有:定額1元、2元、5元、10元)。
(二)適用范圍增大的原國稅統一發票
1.通用機打(三聯)發票(規格190×101.6mm)。適用范圍增加了部分現代服務業務和客運業務。
2.通用機打(三聯)發票(規格210×139.7mm)。適用范圍增加了“營改增”納稅人的稅務機關代開。
3.通用手工千元(三聯)發票(規格190×105mm)。適用范圍增加了部分現代服務業務和貨運業務。
(三)冠名發票
對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二、普通發票的印制、發售管理
(一)印制管理
1.市局根據確認的試點納稅人名單及提供的相關發票信息,在充分與地稅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銜接的基礎上,統計估算試點納稅人需要的通用普通發票種類、數量等核定信息,完成新增發票印制的相關程序,于2012年10月1日前交付印制。
2.市局根據各單位上報的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的“營改增”普通發票計劃(含新增統一發票和涉及的原國稅統一發票),于2012年11月10日前按所需用量調撥至各地。
3.試點納稅人中冠名發票的印制仍采用屬地審批的辦法。市局提供由地稅移交的冠名發票企業名單,供各地參考。各單位應逐戶了解核實試點納稅人冠名發票的相關需求,抓緊辦理審批手續。考慮到目前CTAIS還不能操作等因素,可以先采用手工審批程序。 (1)國稅稅務登記證及經辦人員身份證明(未領取國稅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為本人身份證明及營運證);
(2)付款方或委托方書面確認證明。指由付款方或委托方出具的注明服務項目、數量、單價、金額,加蓋付款方公章(付款方為個人的可簽字)的書面證明或《運輸合同》、《運輸協議》等證明。已領取國稅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開票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及未領取國稅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開票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可免于提供。
除貨物運輸業務以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仍按國稅現行規定執行。
三、相關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領導。此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級國稅機關要切實提高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普通發票銜接工作重要性、緊迫性和必要性的認識,積極引導,穩步推進。
(二)加強銜接協調。要加強國、地稅部門之間、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以及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建立互動協作機制,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
(三)加強宣傳。要充分利用稅務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短信平臺和電視、廣播、報刊等社會公眾媒體開展宣傳,為營造良好工作環境打下堅實基礎。
(四)加強輔導培訓。市局將盡快安排普通發票的培訓工作,各單位要積極組織開展發票使用培訓,尤其是要重點關注此次“營改增”試點工作原純屬于地稅征管的納稅人,強化對重點納稅人的輔導和幫助,確保納稅人正確使用普通發票。
相關附件:
“營改增”國、地稅普通發票票種使用對照表
“營改增”新增普通發票代碼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