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
尊敬的納稅人:
為進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備案項目認定管理工作質效,更好地為小型微利企業服務,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開發了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備案管理模塊。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備案管理業務通過程序自動取值,判定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稅人,納稅人不再填報《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表》進行備案。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先填寫附表五第45行的企業從業人數、第46行的資產總額、第47行的所屬行業以及附表五中新增的第48行“是否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再填寫主表第25行的應納稅所得額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如果符合,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不符合,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2、納稅人通過條件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附表五中的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填寫稅收優惠金額:
若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在6萬元以上不超過30萬元,填寫附表五第34行時,“對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以上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寫值=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5%;
若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填寫附表五第34行時,“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填寫值=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15%;
納稅人當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年度進行季度預繳申報時,可按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稅率申報。
3、納稅人通過條件判斷為非小型微利企業的,當年度按稅法規定稅率進行申報,下年度進行季度預繳申報時,按稅法規定25%稅率申報。
為保證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青島市地稅局提醒廣大納稅人,納稅申報表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如實填報,確保數據真實、可靠、完整。否則,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撥打12366-2咨詢。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