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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5]44號 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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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財稅字[1995]44號 發文日期:1995-04-28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二、對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黃金、白銀,按照現行對黃金、白銀生產的稅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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