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一些企業為了虛增工資成本逃稅而向稅務機關隨意多報用工人數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為了達到少繳職工社會保險費目的,一些企業又向勞動保障部門任意少報用工人數。由于缺乏比較細化的監管政策,此類違法行為往往成為稅務、勞動部門執法人員的執法盲區。因此,筆者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和相關監管機制,將工資稅前扣除應與社保費繳納情況掛鉤,以進一步規范企業的財務管理,嚴防稅款流失。 當前,一些企業通過虛列工資來偷逃稅的現象比較普遍。比如,某市一個建筑勞務公司,某年度開具建筑發票4000多萬元,密密麻麻造出工資花名冊400多人,每月列支工資120多萬元。稅務檢查人員發現,其購買社保的只是17名“管理人員”,當要求企業出示數百名“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時,對方好一陣摸摸索索也只拿出一小部分。無奈只好搬出“社會人物”當救兵施壓說情,檢查工作曾一度受阻。 近些年來,各地很少有企業因工資造假偷稅而受處罰的典型案例,特別是“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的稅法規定,更是引起一些企業會計人員的誤讀,認為稅法對企業工資列支已經是不再約束了,基層稅務機關對企業隨意的工資列支只能聽之任之。 與此同時,目前許多基層稅務機關對企業工資列支的監管也很不到位,一般只認其工資花名冊,或是泛泛翻閱其簡陋的“勞動合同”。無論是職工花名冊還是勞動合同,都屬于自制的原始憑證,十分容易造假。而且,每年匯算清繳時,稅務機關一般都是檢查上一年度的扣除項目。由于時過境遷,企業往往會以人員流動性大等借口來搪塞,這種事后的監督,自然很被動,收效小。 立法和控管機制的不完善,追查手段的乏力,十分容易導致稅款流失。從某地級市的國稅局、地稅局統計數據來看,2008年~2011年,600余家建筑勞務類企業開具建筑發票合計847億元,4年來向該市國稅局、地稅局繳納(含查補)的企業所得稅合計為9852萬元,企業所得稅稅負率僅為0.11%。而根據全國建筑行業最低的利潤率8%計算,稅負率應該為2%,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要達16億元。而經審查,許多建筑類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之一就是隨意羅列工資作為扣除項目。一個行業就如此,那同樣是勞動力密集型的其他工商企業,情況也不會太樂觀。 對此,一方面,稅務機關應該加強對民法及勞動、保險方面法律法規的學習和運用,科學、精準地理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工資扣除的規定;另一方面,應依法界定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積極援引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統一的規范性文件,規定“只有企業為其繳納了社保費的員工的工資,稅務機關才準予其稅前列支”。 其實,稅法與社會保險、勞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相互銜接的例子并不鮮見。比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規定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可以扣除。” 再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以下簡稱526號文件)規定,對離退休人員界定“工資、薪金”的要件之一,就是“享受單位社保”。而后來,因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離退休人員勞動關系已經終止,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保。所以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年作了調整,廢除了526號文件關于“享受單位社保”的要件。由此看出,雖然離退休人員在納稅人大軍中只是少數,對稅收影響微乎其微,但有關部門還是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及時作出了調整。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地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