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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布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稅收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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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通住宅將按核定價1%征稅 非普通住宅稅率是1.5%今年7月11日起,深圳將對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存量房(二手房),實行按計稅參考價格核定計征各項稅款。昨天上午10時,深圳市地稅局召開的存量房(二手房)評估征稅政策新聞發布會,公布新的二手房稅收政策:深圳二手房交易按核實價和核定價兩張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普通住宅將按核定價1%征稅,非普通住宅稅率是1.5%。自用滿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個人所得稅。據了解,目前,二手房交易涉及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及契稅等稅費,主要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適用不同的政策。深圳地稅局表示,存量房交易的計稅價格,以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成交價格為依據,但申報的成交價低于深圳制定的計稅參考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計稅參考價核定計征各項稅款。根據深圳市地稅局今天公布的二手房稅收政策,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的普通住房,購買不足5年的按計稅價格X5.6%征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分核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部分,其中,核實征收為(計稅價格—房產原值—轉讓過程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X20%;核定征收為計稅價格x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標準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賣房3%)。本次計稅價格核定的使用范圍暫限于住宅部分(不含拍賣、法院裁定、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的住宅)。據介紹,存量房交易計稅參考價格,由深圳市地稅局和市規劃國土委委托市國土房產評估發展中心根據房屋的坐落地點、建筑結構、歷史交易價格或建造價格、同類房屋先期交易價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產評估相關規范和評估標準得出。該價格作為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申報的合同成交價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計稅價格的主要依據。存量房交易計稅參考價格將根據深圳市房地產市場交易的情況定期進行更新,并經市財委、市地稅局和市規劃國土委確認后使用。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市國土房產評估發展中心應及時進行更新調整,并經市財委、市地稅局和市規劃國土委確認。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向房地產所在地區地稅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證據資料;區地稅局經核查后出具復核結果,征收單位根據復核結果確定的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征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及實施細則第一百條規定,納稅人也可以在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金額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堅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上午的新聞發布會上,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新聞發言人楊龍表示,實施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增加多少稅收,而是基于以下三個目的:1、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國八條文件精神,以其他相關的房地產政策相配套,通過政策的共同實施,遏制投資或者投機購房,存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2、為了給存量房交易雙方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3、為了進一步強化稅收的征收管理。相關鏈接:二手房稅款征收流程市地稅局委托登記中心在辦證環節代征房地產三級市場(存量房交易市場)交易過程的各項稅費(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契稅)。辦稅須知一、 計稅價格確定方式(一)存量房交易的計稅價格,以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成交價格為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核定。(二)深圳實行最低計稅參考價格的征收方式,此次制定的計稅參考價格是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申報的合同成交價格是否偏低的主要依據。申報的成交價格等于或者高于計稅參考價格的,按申報的成交價格作為計稅價格計算征稅;申報的成交價格低于計稅參考價格的,按計稅參考價格計算征稅。(三)同一套房買賣雙方俊采用同一計稅價格。二、計稅參考價格查詢申請人(納稅人)可憑本人的身份證號碼和房地產權證號通過市規劃國土委門戶網站或市地稅局查詢交易房產計稅參考價格。三、個人轉讓住房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方式存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計征方式分核實征收、核定征收兩種,納稅人在《申明書》上簽章申明確認,對其所提交的文件、證件以及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如有虛假內容,由其本人依法承擔相關責任。(一) 核實征收方式1、個人轉讓房地產、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產購買合同、房地產原值憑證、以及合理費用相關憑證的,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2、計算公式: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房地產原值-轉讓過程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20%3、采用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如果只有房地產原值憑證,沒有相關合理費用的,由深圳市房地產登記中心直接代征個人所得稅;如果既有房地產原值憑證,又有相關合理費用憑證的,應先到稅務機關辦理核實手續。(二)核定征收方式1、個人轉讓房地產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和構成房屋原值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地產原值的;(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費用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合理費用的;(3)未能提供主管稅務機關房屋買賣完稅憑證或“核實征收”手續的。2、計算公式: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征收率*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賣房3%3、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的,由深圳市房地產登記中心直接代征個人所得稅。四、爭議處理如納稅人對登記中心出具的稅費單上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納稅人也可以在收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稅費表》之日起15日內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金額繳納稅款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并在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的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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