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有關銜接規定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以下簡稱73號令)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相應出臺了《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實施辦法》(粵財會〔2013〕50號),原《廣東省財政廳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粵財會〔2005〕60號)同時廢止。為實現廣東省新舊管理實施辦法平穩過渡,現就有關銜接規定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并廣泛發動宣傳,確保銜接工作順利開展。
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部分科目合格成績的銜接。7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是指申請人應一次性報考三門考試科目,并在同一考試周期中全部通過,單科合格成績不滾動計算。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專業知識考試(《會計基礎》和《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或技能知識考試(《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合格成績的考生,允許其在成績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在原部分科目合格成績取得地區有1次機會只報考未通過的考試科目,過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應晚于2014年12月31日。剩余科目考試通過的,無需發放成績合格證書,考試通過人員可自成績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剩余科目考試不通過的,重新報考時須執行73號令有關規定。
二、珠算科目考試的銜接。珠算科目納入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2013年7月1日起停止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傳統模式珠算考試。待財政部發布珠算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要求以及廣東省珠算無紙化考試系統建設完成后,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可以報考珠算科目。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發放的銜接。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及時通知在2013年7月1日前全科考試通過符合條件但尚未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會計專業知識雙科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到雙科考試成績合格證書發放地區領取。本條所指考試通過人員,包括在2013年7月1日前,符合《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第十條免試規定,并已取得《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單科成績合格的人員。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根據7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簡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程序,不再要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人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但可以通過填寫《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人員基本信息表》等方式記載、更新領證人員的從業檔案信息。
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的銜接。73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013年7月1日前已發放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換證日期及方式,但不應晚于2019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后發放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其換證日期按73號令有關規定執行。
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發放和使用管理規定,由省財政廳另行發布。
五、會計從業資格持證人員“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信息項的確定,應根據持證人員全日制學歷畢業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后實際開始從事會計工作的時間記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通過持證人員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所在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予以確認。
六、各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省財政廳抓緊做好應用全國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系統部署及升級工作,確保本地考試工作順利過渡。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廣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七、關于免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銜接。73號令第三十六條對部分在能力上已經達到會計從業資格要求,但因客觀原因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目前仍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如何取得證書作了規定。符合條件的人員應當到現工作單位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進行申請。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申請材料的核實和相關人員檔案信息更新工作,并將新發證情況在本單位網站或本地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
申請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現所在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外,還應至少滿足如下一項條件:
(一)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提供由省級人事管理部門,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或單位)制發的高級會計師證書或獲得高級會計師資格的文件,以及現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的文件原件(或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的文件復印件);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提供累計20年有本人簽字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檔案,或提供省級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首頁--信息查詢--注冊會計師查詢功能予以核實。
曾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因各種原因導致證書失效或被撤銷、吊銷的,不適用73號令第三十六條。
八、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銜接。《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第三十九條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于73號令第三條中的“其他組織”,其會計從業資格應當按73號令進行管理。
九、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的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應按屬地原則逐步下放到廣州市及所轄區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理。具體下放工作安排,由省財政廳另行發布。
十、各地密切配合省財政廳推動廣東省會計管理信息系統的推廣實施工作,按照統一改革要求和業務流程盡快完善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相關制度規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和工作效能。各地在系統實施運用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網上預約和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等業務不能按新辦法規定執行的,暫按原規定和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