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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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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 2011.8.17現就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轉讓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018號)中“對單位和個人在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轉讓附著于土地或不動產上的機電設備,一并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已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事項依據本公告處理。特此公告。1、解讀財稅[2011]47號公告: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李利威>2、廈地稅發[2011]104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的通知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學習體會:準確區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兩壺酒> 4、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增值稅抵扣問題探析<無極小刀> 5、一般納稅人“一并銷售”固定資產稅率提高<千年龍> 網友討論——毒 砂:也就是說,屬于不動產的繳納營業稅,但問題來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規定“土地、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9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擔保法》第九十二條“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全國人大編寫的《物權法釋義》中指出“物權法規范的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著物。”,“其他土地附著物指附著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動產,包括橋梁、隧道、大壩、道路等構筑物,以及林木,莊稼等”。在稅總的一些稅收協定上,也把林木等作為不動產處理了。也就是轉讓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上面林木等得,賣了再割和割了再賣,稅收政策差異是很大的。稅法規定: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國稅發[1993]149號 規定“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筑物或構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問題的引申(感謝花房不老姑娘啟發我寫下這段):稅法規定:營業稅的轉讓不動產是指“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問題主要集中在“其他土地附著物”,稅法解釋說“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筑物或構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也就是凡是“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都是營業稅征稅范圍,其實這是個兜底條款,也就是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只要轉讓一律繳納營業稅。附著物與定著物——這兩個概念其實區別不大。定著物是指有附著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動,有獨立實用價值的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著物屬于不動產。附著物則不然,附著物雖然也是附著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動,但是沒有獨立實用價值或者說其獨立實用價值比較低,其價值必須依靠其附著的房屋土地等才能發揮出來,比如墻紙。附著物是否構成不動產還是要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主要看其獨立程度。因此,適用47號文件時,我們需要對附著的物進行區別,看看是定著物還是附著物,也就是看看是否屬于不動產。尤其是在買賣已經裝修的二手房,比如商鋪或者轉讓整座寫字樓等,這個問題比較突出,那些附屬物是不動產,那些不是,要區分清楚。困惑:如果存在即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又屬于不動產范圍的東西,咋辦?比如,電梯、壁櫥等等,期待48號文來解釋吧!無極小刀:林木是《物權法》規范的不動產。征稅按照稅法規范的不動產認定。花房姑娘: 象熱電廠等銷售地下管道征什么稅呢?這屬于定著物嗎?江蘇省地稅局說是征收營業稅的,合適否?象地產企業銷售精裝修的房子,里面的馬桶算附著的貨物否?整體櫥柜呢?空調,燈泡,被子和床呢?到底如何區分是定著還是附著呢?文件有兩個問題,象地產企業銷房子的同時的彩電空調機等,實際上根本靠不上文件中說的9號文件的第二條中的任何一個,不是一般納稅人,不是自產貨物,不是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另外如果是純粹的自然人銷售二手房帶著家電,家電本身作為非個體經營者的其他個人使用過的物品,這時反而是不征增值稅稅的。如何適用9號文? 稅務機關核定也不對,也沒有說國稅還是地稅局。毒 砂:地下管道明顯屬于定著物,屬于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合理。花房姑娘:關于對這個征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動產或不動產的劃分,我感覺還是應該與固定資產的抵扣——附屬設施設備的文件,以及房產稅的那個相關不可移動的也并入計稅原值的文件,一并綜合起來比較好,即基本的邏輯思路先按這個,之后再考慮參照一些物權法的解釋之類。象熱電廠的供熱管道,建設中允許抵扣了進項稅額,出售時卻征收了銷售不動產 的營業稅,對出售方可能有漏洞,但對承受方卻可能會因得不到進項稅額抵扣而不公平。何況地下管道之出售應該不是與土地使用權一并出售的,應該是地役權的范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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