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30
為了加強建筑安裝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等有關規定,現將建筑安裝業所得稅管理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屬于地稅管理的省內建筑安裝企業,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省內跨市縣從事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在開具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發票時,按照實際經營收入的0.2%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按照實際經營收入的2.5%就地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省外來瓊經營的分支機構(項目部),需提供總機構對其分支機構(項目部)的有效證明資料,不能提供有效證明資料的,按實際經營收入的2.5%在經營地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分支機構需提供以下證明資料: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項目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項目部需提供以下證明資料:《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總分機構出具的證實其為直管項目部的證明;總分機構撥款證明;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項目合同或協議及其復印件;辦理人員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項目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省外來瓊經營的建筑安裝企業,賬冊不健全,無法提供工資發放明細,未能按要求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的,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6%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后續政策——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企業外出經營所得稅管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