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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做納稅調減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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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問題:我公司以前年度按照規定計提的福利費(三項費用)在2007年年末按照新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的要求轉回,轉回時增加了會計利潤,請問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做納稅調減嗎? 答復:2007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3款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2008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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