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日均用票量”=上次領取發票日到本次領取日之間開具(上
傳)機打發票的份數/上次領取發票日到本次領取日之間的天數。
2.“單次最大領取數量”指納稅人單次可領取機打發票的最大數
量,以五十份為單位,不足五十份按五十份計算。
(三)領取種類
1.《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有獎)》適用于娛樂、餐飲及旅店業,無此業務經營范圍的納稅人不得領取該種發票。
2.領用機打發票的納稅人,可同時領用10元面額(含)以下的《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不得領用《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有獎發票》(以上兩種發票統稱定額發票)。
3.稅務機關將根據我省地稅發票管理實際情況,逐步壓縮定額發票面額,不斷規范定額發票的領取范圍和對象。
二、發票開具與接受
(一)機打發票必須使用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發布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手寫無效。
(二)單位和個人取得機打發票時,應及時查驗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三、發票作廢和紅沖
納稅人因開具錯誤、業務取消等原因需要作廢機打發票的,應在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發布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進行以下操作:
(一)當月開具的,進行“作廢”操作。
(二)非當月開具的,進行“紅沖”操作。
(三)需重新開具的,應在原發票“作廢”或“紅沖”后,重新開具信息正確的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重開事宜。
四、發票繳銷
(一)定額發票不再實行驗舊繳銷。
(二)機打發票初次領取之日起180天內,實行驗舊繳銷;滿180天后,不再實行驗舊繳銷(“作廢”、“紅沖”發票及本條第(三)款情形除外)。
(三)有涉稅違法違章處罰記錄的納稅人,自處罰決定書下發之日起180天內,期間開具的所有機打發票實行驗舊繳銷。
(四)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發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發票月報
(一)個體經營納稅人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發票使用情況月報表》,其當月領取的定額發票及開具(上傳)的機打發票計入該月發票使用情況。
(二)領用定額發票的單位納稅人,需在每月納稅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發票使用情況月報表》,報告上月定額發票使用情況(機打發票無需報送)。
(三)領用冠名發票的納稅人,需在每月納稅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發票使用情況月報表》,報告冠名發票使用情況。
六、本公告適用于依法領用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普通發票的納稅人。
本公告內容自2014年7月2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