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地稅函[2015]461號 2015-6-24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稽查局,省局各部門: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瓊府[2015]36號)文件要求,現將省政府審批的“因意外事故或者遭受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資源稅減免”和“困難企業房產稅減免”的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市、縣、區地稅局。
各市、縣、區地稅局要認真貫徹執行省政府決定,抓緊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對于本次下放的審批事項,辦理時限調整為2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按照原有的資料清單進行辦理。
本通知自2015年6月5日起執行。各市縣區局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行政審批辦)。
(聯系人:張學睿 聯系電話:65203076)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