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被合并企業在清算時是否要將搬遷收入計入清算所得?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7 |
|
問:某企業準備吸收合并另一企業。按照相關文件要求,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現被合并企業有一筆政策性搬遷收入。請問,被合并企業在清算時是否要將這筆搬遷收入計入清算所得?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對于企業規劃搬遷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應在被合并時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