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網絡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決定在全省(不含寧波)范圍內開展納稅人受票信息查驗比對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查驗比對范圍
(一)單張金額在1萬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其他服務業)》。
(二)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當地實際增加納入查驗比對的發票范圍。
二、相關要求
(一)納稅人每月納稅征期前需將上月收到的所有單張金額在1萬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其他服務業)》及其它納入查驗比對范圍的發票中的有關信息內容,通過“浙江地稅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龍版”如實填寫、上報至稅務機關。系統填寫、上報路徑為:“業務受理—發票管理—錄入發票信息比對”。填寫內容為: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方納稅人識別號、開票金額。納稅人可即時錄入并上報受票信息,也可分批分次逐條錄入上報。
凡受票方上傳的發票信息與開票方上傳的發票信息一致的,比對結果顯示為“相符”;信息不一致的,顯示為“不符”;如開票方發票信息未上傳的,則無法進行比對,比對結果顯示為“開票信息未上傳”,受票方納稅人可及時聯系開票方上傳發票信息,系統將在開票方上傳開票信息后再次自動進行比對并反饋比對結果。經查驗比對為“不符”的發票,受票方納稅人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開票方如開具假發票或虛開發票的,應在按規定接受處罰后重新開具發票。
(二)為與上述查驗比對要求相配套,納稅人在開具《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其他服務業)》時,必須完整填寫開票日期、付款人、付款方式、項目、大小寫金額、收款人。如果付款人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的,必須填寫付款人的納稅人識別號。
(三)納稅人取得不納入本公告要求查驗比對范圍的其它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網絡發票時,應及時登陸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官方網站“網上辦稅—發票查詢”界面查詢驗證網絡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上報有關受票信息資料的,主管稅務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