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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地稅發[2008]154號 關于加強“甲供材”建筑項目稅收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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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甲供材”建筑項目稅收管理的通知文號:通地稅發[2008]154號 發文時間:2008-09-12各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區各稅務分局、稽查局: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現就“甲供材”建筑項目稅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甲供材”建筑項目的定義 本通知所指的“甲供材”建筑項目,是指建筑工程建設方或工程發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類材料物資、動力等(即甲方提供物資材料,以下簡稱為“甲供材”)給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約定負責工程作業,并向工程建設方或工程發包方收取工程款項的建筑項目。 二、“甲供材”建筑項目的稅收管理 (一)“甲供材”建筑項目實行項目登記管理制度。工程承接方應在承接工程合同生效日起30日內持工程合同副本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辦理承接項目的登記手續。 (二)“甲供材”建筑項目建設單位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和建設工程合同,即時做好對“甲供材”建筑項目建設單位的登記備案。 三、“甲供材”建筑項目稅收的征收與結算 (一)“甲供材”建筑項目稅收的征收。對“甲供材”建筑項目,工程承接方日常納稅申報(開票)時,暫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營業額,并按規定計算征收相應稅款。工程應稅營業額=工程款÷(1-材料預估率)×100%應納營業稅額=工程應稅營業額×稅率 (二)“甲供材”工程材料預估率暫定為: 多層建筑 25% 高層建筑 40% 其他工程 20% 材料預估率將適時作調整。 (三)“甲供材”建筑項目稅收的結算。 1、工程承接方在建筑工程項目完工并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或交付使用及出具工程結算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甲供材”明細表,申請建筑工程項目稅收結算,多退少補。 2、對工程承接方承接的多個建筑項目中,既有“甲供材”建筑項目,又有“雙包”工程項目,應當分別計算各項目的計稅營業額。 四、“甲供材”建筑項目的發票管理 (一)工程承接方承接“甲供材”建筑項目,在向工程建設方(工程發包方)收取工程款(含預收工程款)時,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出具建筑業專用發票。 (二)對由工程建設方(工程發包方)直接采購的“甲供材”,或者委托工程承接方采購“甲供材”,工程承接方不墊付采購資金、材料發票交由工程建設方(工程發包方)會計處理的,工程承接方出具的建筑業專用發票中大、小寫金額欄數據不得包含“甲供材”的金額。 (三)加強工程建設方(工程發包方)發票管理。 1、工程建設方(工程發包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在購買建筑材料和支付(預付)工程款時應正確索取工程材料發票和建筑業專用發票。未按發票管理規定索取發票的,依法承擔責任。 2、各主管稅務機關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對轄區內工程建設方取得的工程發票加強監管,發現問題依法處理。 3、工程建設方(工程發包方)應當協助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五、本通知從二○○八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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