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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0]14號 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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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發文日期: 2000-01-19 發文字號: 國稅發[2000]14號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廢止。 目前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5]332號)已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據一些地區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運價格調整后運輸費用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124號)已失效文件下發后,發生在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的貨物運輸費用由于得不到增值稅抵扣,造成部分納稅人增值稅負擔上升幅度較高,為了平衡鐵路運費的增值稅抵扣政策,現將鐵路運費抵扣范圍重新明確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鐵路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范圍限于鐵路運輸部門開具的貨票上注明的以下項目:運輸運營費用(即發到運費和運行運費);鐵路建設基金;臨管鐵路運費及新線運費(包括:大秦煤運費、京秦煤運費、京原煤運費、豐沙大煤運費、京九分流加價、太古嵐加價、京九運費、大沙運費、侯月運費、南昆運費、宣杭運費、伊敏運費、通霍運費、塔韓運費、北侖運費)。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運價格調整后運輸費用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124號)廢止。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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