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費用稅前扣除的兩大條件和基本原則 (一)費用稅前扣除的兩大條件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費用要在稅前進行扣除必須具備兩大條件: 第一,發生的費用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關,主要通過合同、協議和企業內部的各項制度來界定; 第二,要有合法的憑證。
合法有效憑證分為四大類: 一是稅務發票; 二是財政收據; 三是境外收據; 四是自制憑證。 各類憑證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圍,不可相互混用。
(二)稅前扣除的成本發票應符合的條件 1、資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統一:銀行收付憑證、交易合同和發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額必須一致; 2、必須有真實交易的行為; 3、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
(三)費用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 2、可以按收付實現制原則扣除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五險一金;規定范圍和標準內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特殊工種職工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2%;企業按規定繳納的財產保險等。
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發生的費用扣除問題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工資薪金稅前扣除范圍、原則及跨年支付問題 (一)工資薪金稅前扣除范圍 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國稅函[2009]3號)
稅前扣除的五大條件: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不包括五險一金和三項費用:“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工資薪扣除的原則:收付實現制原則 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工資稅前扣除依據實際發放原則,即收付實現制原則。企業預提的工資沒有實際發放的不可以稅前扣除。
(三)企業跨年度工資支付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企業跨年度工資支付,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實際發放給職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費用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但要看全國各地稅務機關的實際執行情況而定,有的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處理,即只能在實際發放的年度進行扣除;有的地方稅務機關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即可以在上一年度稅前扣除。
(四)企業大學生的實習工資的稅務處理 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稅前扣除問題,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可暫按(財稅〔2006〕107號)、(國稅發〔2007〕42號)規定處理: (國稅發〔2007〕42號)第六條規定:“對未與學校簽訂實習合作協議或僅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下實習合作協議的企業,其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不得列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第七條規定:企業雖與學校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實習合作協議,如出現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已享受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稅收政策的企業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征企業所得稅,并依法加收滯納金;對因企業主體消亡或學校撤銷等客觀原因導致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不再補征企業所得稅和加收滯納金。
第八條規定: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實習生報酬,包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加班工資、年終加薪和企業依據實習合同為實習生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企業以非貨幣形式給實習生支付的報酬,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第九條規定企業或學校必須為每個實習生獨立開設銀行賬戶,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貨幣性報酬必須以轉賬方式支付。但實習報酬不納入工資薪金總額,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