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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境內公司扣繳預提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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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新的企業所稅稅法已經實施,對實際管理地在中國境內的境外注冊公司,應界定為居民企業。當境內公司向在境外注冊公司的我國居民企業分配現金紅利時,境內公司是否要按10%(或5%)的比例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同時條例第九十一條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由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現金紅利時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除此之外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25%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對境內設立的居民企業向境外的以被界定為居民企業的境外公司分配現金紅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免稅收入,是不征企業所得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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