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建設,規范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出具業務報告行為,防范其他機構和人員假冒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非法出具審計報告,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和行業合法權益,樹立行業良好社會形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根據本辦法開發并使用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系統(以下簡稱“防偽報備系統”),并進行自律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范圍內依法設立的事務所或分所出具的業務報告,以及省外事務所或分所在我省執行業務出具的業務報告。
第四條防偽報備系統使用的防偽標識是用以證明業務報告是由經依法批準設立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事務所出具的特定標記,包括防偽二維碼和防偽編號。業務報告的法律責任主體是簽字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
第五條事務所出具的業務報告,應當使用防偽標識。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為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的第一責任人,對事務所上報的相關業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防偽報備系統開發、維護、管理人員,業務報備信息錄入、修改、傳輸人員,以及報備信息日常管理、匯總分析人員等,對防偽報備系統涉及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防偽報備系統的建立、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省注協負責開發、建設、維護防偽報備系統,并在運用實施過程中不斷加以完善。
第八條防偽報備系統分為二個模塊:一是省內事務所(含分所,下同)使用模塊;二是省外事務所使用模塊。
(一)省內事務所進行報備時,在省注協網站“省注協行業管理與服務平臺”窗口下,輸入事務所代碼、密碼登錄,進入業務報備下的“報告防偽報備”模塊,根據執行業務情況逐項填列。
省內分所以總所文號出具的業務報告,由分所報備;總所是省內的,應在總所連續編號的報告登記簿中予以說明。
(二)省外事務所進行報備時,在省注協網站“省外事務所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窗口下,完成事務所基本情況資料填寫,經省注協審核獲取密碼后,進入省注協網站“省注協行業管理與服務平臺”窗口下,輸入事務所代碼、密碼登錄,在業務報備下的“報告防偽報備”模塊進行報備。
省外分所以總所文號出具的業務報告,總所在省內的由總所報備;總所為省外的由分所報備。
第九條業務報告報備分為四類:即財務報表審計、驗資、專項審計、其他業務。事務所應當根據各類業務報備設置的指標要求分別填列。
(一)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是指以被審計單位整體財務報告為鑒證對象、以通用目的為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財務報告整體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項目,包括年報審計、中報審計、季報審計、月報審計、IPO審計、發行債券審計、基準日報表審計等。
(二)驗資業務:包括設立、變更驗資項目。
(三)專項審計業務:是指以部分財務指標為鑒證對象、或以特殊目的為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個別或部分財務指標發表審計意見,或通過個別或部分財務指標對專門事項進行認定并發表意見的審計項目,是除財務報表審計、驗資以外的其他鑒證類業務。其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是與委托方約定的。
(四)其他業務:是指除以上三種業務類型以外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事務所應當建立防偽報備系統專人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一條事務所防偽報備采用網上實時報備方式,即事務所在業務完成、出具業務報告前,實時將有關業務信息錄入防偽報備系統,獲取防偽標識。
第十二條事務所終止時,省注協將停止該事務所使用防偽報備系統。
第三章防偽報備數據的修改與撤銷
第十三條事務所錄入報備信息需要修改的,實時或首次報備的資料,在報備信息上報后30天內可自行修改;超過30天的,事務所應向省注協提交經主任會計師簽名并加蓋事務所公章的《業務報備修改申請書》,說明申請修改報備信息的原因,報省注協審核后由省注協修改。
第十四條事務所將業務報備信息錄入防偽報備系統,并已獲取防偽標識的,原則上不予撤銷。如事務所和委托人達成解除服務協議的,事務所應提交雙方簽署的解除該項服務的證明及相關業務報告復印件,報省注協審核撤銷。
第四章異常報備情形的處理
第十五條省注協對防偽報備系統設置異常情況預警指標,出現異常情況系統將自動提示。
第十六條省注協對防偽報備系統的有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控。對存在異常報備情形的事務所,給予書面提醒、約談、暫停使用防偽報備系統的處理。
第十七條事務所在防偽報備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省注協給予書面提醒:
(一)防偽報備系統啟用3個月內未報備的;
(二)業務報備數據存在較多錯漏的;
(三)出具報告數量異常的;
(四)其他應當給予書面提醒處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書面提醒一個月后,事務所仍存在第十七條所述情形的,由省注協對事務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九條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事務所使用防偽報備系統,事務所通過提交相關材料到省注協進行人工審核報備:
(一)通過錄入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業務報告二維碼的;
(二)將同一二維碼用于不同內容報告的;
(三)存在報備異常情況,經書面提醒、約談后仍不予改正的;
(四)其他應當暫停使用防偽報備系統的情形。
第二十條事務所出具業務報告不錄入防偽報備系統或者錄入報備數據異常的,省注協將責令其整改,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拒不整改的,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
第二十一條事務所采取虛報、漏報、錯報等方式錄入報備信息,逃避省注協日常監管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
第五章防偽報備成果匯總與運用
第二十二條省注協網站建立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的查詢系統,供業務報告使用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查詢事務所業務報備的基礎信息,包括事務所名稱、服務對象名稱、報告文號、項目合伙人或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查詢涉及上市公司業務報告報備信息的,時間限定在上市公司相關信息公開披露2周之后。
第二十四條省注協根據工作需要,可向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供有關業務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報備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注協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發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