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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稅發[2001]85號 關于印發《河北省房屋出租業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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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房屋出租業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冀地稅發[2001]85號 發文日期:2001-08-21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出租業房產稅征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增加稅收收入,現將省局制定的《河北省房屋出租業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或建議,望及時向省局反饋。 附件:河北省房屋出租業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 河北省房屋出租業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房屋出租業房產稅征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河北省房產稅實施辦法》以及其它有關稅收法規制定本辦法?! 〉诙l 凡在我省境內出租房屋的單位或個人(不含涉外企業及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房產稅?! 〉谌龡l 房屋出租的,產權所有人為房產稅的納稅人;產權所有人(出租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承租人繳納房產稅第四條房屋出租用于生產經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出租用于居住的,按租金收入的4%繳納房產稅對居民個人利用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的,凡其“三證”即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戶口簿(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姓名一致的(直系親屬除外),可視為自有自用房產,按房產計稅余值計征房產稅。否則,一律從租計征房產稅?! ∽饨鹗杖氚ㄘ泿攀杖?、實物收入、其它收入?! 〉谖鍡l 有房屋出租行為的納稅人,應在其出租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出租合同、協議及其它有關納稅資料到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诹鶙l 對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且能夠據實申報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租金收入據實征收房產稅。 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未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承租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及出租人的住址、電話等有關納稅資料。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承租人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出租人的,視為出租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由承租人繳納房產稅?! 〉谄邨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稅務機關核定的租金標準計稅: ?。ㄒ唬┘{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二)隱瞞、少報租金收入的;(三)不提供或提供虛假租賃協議的;(四)將自有房產以出借名義交給他人居住或從事生產經營而實際收取房租的;(五)以報銷費用、獲得勞務或其它經濟利益等形式抵頂租金收入的;(六)租金收入低于同類地段最低房屋租金標準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房屋座落地的繁華程度將本轄區劃分為若干地段,按照房屋結構、用途、新舊程度等條件核定各地段房屋單位使用面積的最低租金標準,以納稅人實際出租的房屋使用面積和適用的租金標準,確定納稅人的租金收入。納稅人的實際租金收入高于核定租金的,按實際收入計征房產稅;低于核定租金的,按核定租金計征房產稅。具體適用標準由各市地方稅務局自定?! 〉诰艞l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上半年3月份征收下半年9月份征收,每次征期1個月?! 〉谑畻l 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或不進行納稅中報以及有偷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等行為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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