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終了,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是否必須與增值稅申報表中收入一致?回答是可以不一致,它有以下兩個因素造成:
一、兩項收入各自包涵的項目內容差異:我們先來了解企業所得稅報表中的營業收入是由哪些內容構成。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收入明細表》附表一中包括以下項目: ㈠銷售(營業)收入合計: ⑴銷售貨物;⑵提供勞務;⑶讓渡資產使用權;⑷建造合同;⑸材料銷售收入;⑹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⑺包裝物出租收入;⑻其他。
㈡視同銷售: ⑴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⑵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
由此可見,如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勞務,納稅義務時間與會計確認收入相一致,同時又發生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業務,顯然會產生同期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營業務收入大于增值稅申報表中的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金額。這就是說主營業務收入中即有增值稅應稅收入,又有營業稅應稅收入時,兩報表一定存在不一致情形。
二、兩者對同一銷售對象確認收入口徑不同而產生差異。 對于僅發生增值稅應稅業務的企業,也會存在兩表收入(僅以銷售商品收入為例)不同情形。這是因為在確認收入時,企業所得稅規定與會計核算基本相同,較注重商品風險轉移、商品管理權等。企業所得稅中的確認收入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㈠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㈡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而增值稅對此主要采用銷售結算方式來確認納稅義務。
由此可見,增值稅是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確認納稅義務時間來填報增值稅申報表,而企業所得稅則是按照銷售方式確認收入,兩者由于對同一銷售對象確認收入口徑不同而產生差異,這也是客觀原因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