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郵政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資金賬簿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文號】國稅函〔2001〕361號
【發文日期】2001.05.23
【稅種】印花稅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有效性】全文有效
根據國務院政企分開和郵電分營的要求,郵政業務從原郵電管理局中分立出來,組建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獨立運營。鑒于郵政行業是國家公用事業,郵電分營是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引進競爭機制,提高郵政適應市場能力的重大舉措,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的資金賬簿涉及的印花稅問題,現明確如下:
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為了支持郵政行業的改革和發展,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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