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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規則探討(八)——“目的地規則”落地兼談“proxy”中文翻譯問題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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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前面說了,在跨境勞務增值稅中貫徹“目的地規則”是一條我們必須要遵循的WTO規則。但是,要在跨境勞務和無形資產的國際貿易領域貫徹“目的地規則”,比起在商品貨物領域貫徹要難得多。因為勞務的無形性,使得勞務缺乏有效的邊境控制來追蹤其實際的目的地。因此,OECD的國際增值稅指引提出,我們在跨境勞務增值稅領域,為貫徹“目的地規則”,就必須要設計出這么一套制度體系,這套制度體系需要滿足如下幾個條件:
1、國際間的稅收中性原則必須保持;2、作為勞務提供方的納稅人(Business)的遵從成本最低;3、不管對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而言,規則應該是清晰和明確的;4、規則的遵循和征管的成本應該是盡可能最小化的;5、擁有能有效防范避稅和逃稅的機制。 正是基于以上的種種考慮,OECD的國際增值稅指引提出來,我們對于B2B和B2C中應該采取不一樣的規則。比如咨詢服務和餐飲服務,咨詢主要針對B,但餐飲服務基本是B2C。因此,B2B和B2C的跨境勞務增值稅規則應該分開制定。所以,目前的這份報告提出的規則只是使用跨境勞務B2B的增值稅規則。為什么要提示這一點呢,因為如果后期B2B和B2C規則不一樣,我們參考OECD指引制定我國跨境勞務增值稅免稅具體征管規則時,可能考慮要求外國公司提供屬于增值稅納稅人(Business)的資料才可以。 一、“目的地規則”的落地
指導規則3.1基于對最終消費征稅的目的,跨境勞務和無形資產的增值稅應該按照實際消費國的規則來征收。 好了,這里OECD報告做出了第一步推導:“目的地規則”——實際消費地征稅。這一點我們前面也已經論述過,因為“目的地規則”的目的就在于將跨境勞務和無形資產的增值稅征稅權賦予給最終消費國,從而保持增值稅制度在國際貿易中的中性原則。
但是,在Business-to-Business(B2B)中,如何判斷跨境勞務的使用地是非常困難的。這里,OECD報告舉了一個例子。假設,位于X國的公司和位于A國的軟件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委托軟件開發合同,X國的公司將這個軟件在其位于B國一個分支機構的電腦中下載,但是卻是在C國實際開商務會議時才使用這個軟件。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貫徹實際消費地征稅的規則,我們就必須決定,軟件的實際商業使用究竟發生在哪個國家。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機關都很難持續地追蹤勞務/無形資產究竟在哪兒被使用。即使對這種“使用”的持續跟蹤是可行的,但是這會同時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產生高額的遵循成本,從而使這種追蹤變得不是很合理。因此,為了使實際消費地規則在現實中高效運行,我們需要在增值稅制度中進行認真設計。
二、兼談“proxy”的中文翻譯問題
這里,OECD報告寫了這么一句話:
Inordertoovercomethesedifficulties,VAT-systemsemployproxiestodeterminewherebusinessuseoccursandthuswhichjurisdictionhastherighttotax 我記得廈門大學朱炎生教授曾在“國際稅收”微信群中咨詢,proxy這個詞應該如何翻譯。有人說應該翻譯為委托代理關系、有人認為翻譯為征稅的標準,有人則認為翻譯為替代指標或替代性連接點,或者還有人在國際私法或公法中找類似的詞語去翻譯;另外有人認為這個是一個統計學概念。但也有人認為,這個和統計學沒有關系,還是應該翻譯為增值稅中的委托或代理關系。 但是,我們從前后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OECD報告中的這個proxy不是一個法律上的術語,而是一個計量經濟學的術語。我想,如果是熟悉計量經濟學的人,把OECD的這份報告通覽后,看到這里的“proxy”應該是立刻能心領神會的。這不就是我們計量經濟學中的代理變量嗎呵呵。 什么意思呢,我們計量經濟學經常要研究Y=f(x1、x2……xn)的關系。X是自變量,Y是因變量。如果某些自變量假設X1我們無法直接觀察到,我們就需要找他的代理變量。但是,代理變量的尋找是很有講究的。首先,我們找的這個代理變量必須和X1高度相關,這樣才能代表X1。同時,這個代理變量還不能和其他自變量有共線性問題,也不能有嚴重的內生性問題。這些都是計量經濟學在代理變量尋找時需要把握的標準。
這里,我們OECD報告也是一樣啊。我們知道了,“目的地原則”導出的結論是,跨境勞務應該在實際消費地征稅。但是,由于勞務的無形性,實際消費地往往無法被追蹤(也就類似于我們的自變量無法直接觀察到)。所以,我們就要找這個一個容易被我們觀察的到的代理變量來刻畫實際消費地。一個能夠刻畫實際消費地的合格的代理變量應該要滿足這些條件:
1、他應該是和我們觀察不到的變量“實際消費地”密切相關的;2、這個變量采用后實現的稅制運行效果應該要能滿足“渥太華稅收框架條件”5原則。 所以,你別看proxy就這么一個單詞。如果沒有計量經濟學的知識背景,你單獨看這個proxy,還真無法知道就這么一個英文單詞,實際其背后有這么多潛在的政策含義。能夠把一個稅制規則的設計,用一種計量經濟學實證研究論文那種嚴謹的思路去完成,這才是稅法的起草和設計的最規范的路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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