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業務宣傳費包含哪些內容?印有我公司logo的禮品或從外部公司購買的禮品在會議上發放,是否屬于業務宣傳費支出范圍?
答:參考《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9]27號)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宣傳費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2.通過一定的載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
參考《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時,以發票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標有本企業名稱、電話號碼、產品標識等帶有廣告性質的禮品,可按業務宣傳費在稅前扣除,但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企業業務宣傳有關。
參考《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陜西省地方稅務局石油天然氣開采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油氣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油氣企業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使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油氣企業部分支出項目雖具有廣告或業務宣傳性質和目的,但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如企業自辦、委托代辦、贊助的各類晚會、文藝活動、體育賽事(體育運動組織)、電視電影、秧歌巡演等活動及相關費用支出,不予稅前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用于招待客戶發生的相關費用應作為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是通過一定的載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對標有本企業名稱、電話號碼、產品標識等帶有廣告性質的禮品,可按業務宣傳費在稅前扣除,但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企業業務宣傳有關。如果企業外購禮品,沒有本企業名稱、電話號碼、產品標識等,在宣傳活動中發放的,應屬于業務招待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