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權日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行權日一般在可行權日之后。有的股票期權是一次性行權的,有的則是分批行權的(本文只做一次性行權分析)。行權日對激勵對象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這里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將行使期權取得的股票出售的日期。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被激勵對象行權后所取得的股票不能立即上市,應當規定一個明確的禁售期。同時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被激勵對象行權取得的股票必須等待一段時間的禁售期才能將所持有的股票出售。根據稅法規定,目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例如:A上市公司2009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2010年1月1日授予張某10萬份股票期權,授權價格為10元/股;每份股票期權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后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1年。
2011年1月1日,經考核張某符合行權條件,2012年6月1日張某按10元/股購買10萬股股票,當日該股收盤價格16元/股。2012年11月1日張某按18元/股轉讓10萬股票。
分析:授予日是2010年1月1日,可行權日是2011年1月1日,行權日是2012年6月1日,出售日是2012年11月1日。
張某在2012年6月1日需要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6-10)×100000=600000
應納稅額=(600000÷12×30%-2755)×12=146940
2012年11月1日張某按18元/股轉讓10萬股票時無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股票期權以行權日做為納稅義務日,而行權之后再轉讓無需納稅,這就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留下空間。
1、合理選擇行權日進行個稅籌劃。
股票期權的股票市價在行權有效期內是波動的,被激勵對象可以在行權有效期內合理選擇行權日,應盡可能選擇在股票市價接近行權價的日期行權,從面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達到個人所得稅節稅的目的。
假設上例中張某在2011年7月1日行權,當日該股收盤價格13.6元/股。張某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3.6-10)×100000=360000
應納稅額=(360000÷12×25%-1005)×12=77940
2012年11月1日張某按18元/股轉讓10萬股票時無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張某通過將實際行權日由2012年6月1日提前到2011年7月1日,實現節稅69000元(146940-77940)。
2、合理運用會計政策進行個稅籌劃。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股票市價越接近行權價,行權時的個稅額就會大幅降低。而公司業績對公司股價會有很大影響,因此,運用合適的會計政策,造成公司預期賬面利潤下降,從而降低行權期內的股票市價,就可以達到降低個稅的目的。被激勵對象可以通過在行權后股價上漲時出讓標的股票,實現最大限度的避稅。
總之,按照現行政策對股票期權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通過合理選擇行權日、合理運用會計政策來進行稅收籌劃,主要思路是降低行權價與行權日股票市價之間的差額。
(華稅律師事務所,中國第一家專注于提供財稅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2012獲錢伯斯中國最佳稅務律師事務所獎,2011年獲《亞洲法律雜志》ALB中國最佳稅務律師事務所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