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稅人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適用本辦法規定。
本辦法所指納稅人,是指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納稅人首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資料:
(一)《稅務資格備案表》。
(二)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人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書面材料。
(三)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
第四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后,應將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信息以及所安置殘疾人的身份證明信息錄入征管系統。
第五條納稅人提供的備案資料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就變化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
第六條納稅人申請退還增值稅時,需報送如下資料:
(一)《退(抵)稅申請審批表》。
(二)《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聲明》(見附件)。
(三)當期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的復印件及由納稅人加蓋公章確認的注明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表。
(四)當期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加蓋公章的按月為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清單。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申請退還增值稅時,不提供資料(三)和資料(四)。
第七條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稅退稅額計算的準確性進行審核。
第八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退稅申請后,查詢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對符合信用條件的,審核計算應退增值稅額,并按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