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9]237號):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14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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