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 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范圍,需要明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須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報告,具體內容包括:
一、轉讓方名稱、地址、隸屬關系、經濟性質。
二、受讓方名稱、地址、隸屬關系、經濟性質。
三、轉讓股權的股數和金額、轉讓形式、批準部門,以及申請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理由。
四、申請報告應附下列證明文件和材料:
(一)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的批準文件。
(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受讓方的章程。
(四)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向社會公布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事宜的預案公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