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法[2013]76號 2013-12-2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財稅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的規定,廣東省自2012年11月1日起納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3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的規定: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服務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照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
按照經省政府同意的《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09]119號)關于失業人員就業稅收優惠扣除定額標準以及我省營改增試點方案“國家給予試點行業的原營業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的有關規定,對我省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服務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照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的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定額標準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