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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地稅所[2015]2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優惠稅率事項管理規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5/3/8 來源: 閱讀次數: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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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優惠稅率事項管理規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5〕2號 2015-01-12 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自貿區稅務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有關規定,現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有關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優惠稅率事項的管理規程進行修訂,請遵照執行。 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有關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優惠稅率事項的管理規程相應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總額占本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比例情況表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12日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優惠稅率事項管理規程 事項名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優惠稅率(事先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等六部門下發的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
提交的材料: 一、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二、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等六部門頒發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總額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比例情況表(附表)。 期限:分局七個工作日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稅務所(或審批所) 分局工作要求: 一、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對納稅人提交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進行形式審查,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印章,同時將原件歸還納稅人。 二、審核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稅優惠條件。 三、審核納稅人申請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四、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 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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