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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維簡費及安全生產費不得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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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稅前扣除、與資產折舊的交叉處理及會計核算等問題,一直困擾著企業財務及辦稅人員。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以下簡稱“26號公告”)明確,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規定各地口徑不一 維簡費是為礦山維持簡單再生產投入機制而設定的一項費用,每月根據規定標準在成本中按實際產量提取,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安全生產費用,則是為了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在26號公告出臺之前,關于維簡費與安全生產費用稅前扣除的執行口徑存在諸多差異。 2008年之前,按照《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4]3號)第三十一條規定,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但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新稅法下如何處理一直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部分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為方便征管,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政策,但這些政策的執行口徑不一,有的是實際發生時據實扣除,有的卻是按標準預提時即可扣除,給納稅人帶來了不便。如《新疆地方稅務局關于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新地稅發[2008]69號)規定,按標準提取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不得直接在所得稅前扣除;其實際發生的上述費用,據實稅前扣除。 統一執行口徑 2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這一規定是《企業所得稅法》執行后,國家稅務總局首次對維簡費與安全生產費的稅前扣除問題給予明確規定。 26號公告將于2011年5月1日起實施,按照該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公告實施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且在稅前扣除的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相關稅務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本公告實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用于抵扣本公告實施后的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繼續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二)已用于資產投資、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重復在稅前扣除。已重復在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三)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額,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從本公告實施之日的次月開始,就該資產剩余折舊年限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并在稅前扣除。 財稅差異如何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第三條對于“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作出明確,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26號公告明確了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按照實際發生原則扣除,但企業賬務處理時,則依照上述規定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某建筑施工企業從2010年第四季度開始按照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2010年提取25萬元,已申報稅前扣除;第四季度發生符合規定的收益性支出20萬元,從安全生產費用專戶中列支;期末安全生產費用專戶余額5萬元。2011年提取100萬元,發生符合規定的收益性支出15萬元,購置安全生產設備價款50萬元,安裝費等1萬元,按稅法規定最低年限計算,當年設備折舊10萬元。該建筑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相關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1.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 借:管理費用 100 貸:專項儲備 100。 2.使用專項儲備支付收益性支出 借:專項儲備 15 貸:銀行存款 15。 3.使用專項儲備購置安全設備等固定資產 借:在建工程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 貸:銀行存款 58.5 借:在建工程 1 貸:銀行存款 1。 4.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 借:固定資產 51 貸:在建工程 51。 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借:專項儲備 51 貸:累計折舊 51。 該建筑企業201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中,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安全生產費用專戶余額39萬元。 同時,該企業利用安全生產費用形成的上述固定資產,雖然在形成當期會計上已全額計提折舊,該項資產賬面凈值為零,但仍應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將該設備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期末匯算清繳時,根據26號公告規定,該建筑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中,屬于收益性支出的15萬元,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51萬元,應作為該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2011年的折舊額10萬元可以在稅前扣除。 該企業2011年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計25萬元,抵減2010年預提且已經稅前扣除的安全生產費用專戶余額5萬元后,2011年可以申報稅前扣除的安全生產費用總計20萬元,當年預提計入損益但只能在以后年度申報扣除的部分80萬元,應進行納稅調增處理。同時會計上確認該項安全生產費用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 貸:所得稅費用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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