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綜發[2007]90號 2007-5-16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發布實施以來,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整體運行良好,但也發現部分銀行在辦理業務時存在錯報、漏報及其他違規操作。為進一步規范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管理流程,保證個人結售匯系統數據錄入的完整、準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銀行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個人外匯業務內控管理制度,明確業務人員權限,規范個人結售匯系統數據錄入、憑證審核、異常情況報備等日常業務操作。
二、銀行應嚴格遵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發現涉嫌個人通過分拆結售匯規避年度總額管理的情況,應及時向外匯局報備。
三、除法規明確規定不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業務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應嚴格按照業務流程,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操作。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事后補錄。
四、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時,應按規定審核、留存業務憑證,保證業務憑證的完整性。對于個人年度總額內結售匯,銀行應指導個人完整、準確申報相關信息。
五、銀行應逐日對錄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數據信息與會計憑證記載的數據信息進行核對,保證錄入數據信息的準確、完整。
六、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錄入信息出現錯誤的,應按規定及時進行修改、撤銷、沖正,并對沖正原因及原錯誤交易業務參號在"備注"欄中予以記錄。
七、銀行應積極配合外匯局對個人結售匯業務的現場和非現場核查。
八、外匯局各分支局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通報制度,按月或按季對轄內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情況及外匯局現場和非現場核查等情況進行通報。對于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予以相應處罰。
九、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轉發轄內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